增加的或减少的工程量是设计变更常态

建设工程项目采取包干价.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规定授标人在清单报价时考虑好所有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施工后发生设计变更.工程价款不予调整,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如施工中发生了设计变更,要据实计量,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规范要求。先地质勘探,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2. 设计变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常态。在正常情况下,一个有经验的施工企业,应该知道任何工程都会存在设计变更,而施工过程中具体会发生什么样的变更,往往是不可预测的,

3.施工企业按照中标文件、按照定额预算造价清单上下浮价、

4.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约定,

5.按照发包人所提供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及甲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审过的有效图纸。一般审图机构审查图纸前,首先审查的是地勘报告合不合格。

6.发包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本工程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及设计变更等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7.按发包方提供的有效图纸是条形基础,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变更桩基等基础,出现现施工现设计的现像,有可能此地质报告没有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地勘,发包方有权追究地勘单位的责任。施工企业要求发包方确认变更工程量,防止后面结算扯皮。

8.并不能排除建设单位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规格故意采取设计变更的情况。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有经验的施工企业是不会去签订这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如果一旦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由于当事人双方毓订的包干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因此,施工单位不能直接向建设单位索要设计变更部分所增加的工程价款。

9.作为施工企业能够采取的最好措施恐怕也只能向法院主张该建筑工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来变更或撤销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合谋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增加的或减少的工程量是设计变更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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