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社区矫正期间违法,收监没商量!

12月18日,南湖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于2018年10月31日到南湖区大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

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多次在大桥镇某建材公司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大桥司法所及时收集材料,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请对张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12月13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以案释法】社区矫正期间违法,收监没商量!

【以案释法】社区矫正期间违法,收监没商量!

敲黑板

法律知识了解一下


社区服刑人员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以案释法】社区矫正期间违法,收监没商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