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三原縣趙軍興事件,決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

陝西三原縣趙軍興事件,決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


陝西三原縣趙軍興事件,決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

最近陝西省三原縣高渠鄉丁留村民趙軍興(男62歲)事件在網絡裡鬧的沸沸揚揚,對於派出所的執法也引起了許多網有的義憤填。這就涉及到一個司法問題,事件當時一方高渠鑫寶制管三公司是否要承擔環保汙染法律責任,或者誰來懲罰該公司破壞公共衛生設施的責任呢?

根據刊登在公眾號《萍蹤影俠》一份《關於趙某興事件情況的情況通報》,事件的起因為“三原縣公安局高渠派出所接到報警稱,高渠鑫寶制管三公司砌圍牆時有人阻攔施工。接警後,民警及時出警。”,這個“有人”指的是趙軍興。趙軍興為什麼阻攔施工呢?根據今日頭條《津雲鋒聲》報道“大約半個多月前,村裡要建一個鋼管廠,施工的時候挖斷了村裡的一處汙水排放渠,導致村民的生活汙水無法排出,趙軍興是村民代表,代表村民和工廠的負責人去交涉,4月4日上午,趙軍興及部分村民與施工單位就村集體排汙的問題達成共識”。注意:達成共識的下午兩點後高渠鄉派出所將趙軍興帶走。

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事件,包括法律問題也不是孤立存在著。最起碼高渠鑫寶制管三公司扮演了惡人先告狀的角色。因為該公司是過錯方,在施工的時挖斷了村裡的汙水排放渠,導致汙水無法排出。在這個過程中也許趙軍興等人進行了阻攔,那麼趙軍興阻攔究竟對不對嗎?要是誰挖斷我家的排水管線,我也會阻攔的,否則汙水往那裡排?還好!該公司遇到的是趙軍興這些村民。如果是遇到環保局執法,該公司麻煩就大了,該公司明顯知道是挖了公共汙水排放渠的後果,還要強行挖掘,破壞公共環保設施,這個罪名就大了,不是罰款草草了事,甚至是停工整改。尤其是環保法,懲罰標準不是超標多少,而是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公共汙染事故等一定程度的危害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涉及村民們的公共環保設施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上下凝心聚力,團結奮戰。圍繞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進一步改善健康的人居環境、建設現代公共衛生治理體系等,使中央到基層深刻的認識到了公共衛生建設的重要性。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把健康人作為人居環境建設的首要價值。高渠鑫寶制管三公司挖掘毀壞的這條村民們的汙水排放公共設施,與今天全民防疫格格不入,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誰來追究高渠鑫寶制管三公司的責任呢?

依法治國,民企老闆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趙軍興事件中,最重要的是事件因高渠鑫寶制管三公司引起,該公司違法在先,卻沒有受到任何懲罰,這也是許多網友最氣憤的一點,就算《環保法》無法使使之入罪。但我國刑法《刑法》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我這裡說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疫情期間:1,破壞公共衛生設施;2造成村民汙水無法排放,引起重大損失(各地規定不一,有的五千,有的一萬以上);3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另外,高渠鑫寶制管三公司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刑法》第36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我認為高渠鑫寶制管三公司挖斷公共汙水排放系統,遲遲不坑解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不是非法佔有排放渠,而是將其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義。“刑不上大夫”決不能重演,決不能使民企老闆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能允許民企老闆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論其身分地位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會因為其身分地位而獲有差別待遇的諺語。

來源:深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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