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七旬老人非法制造槍支被判11年

內蒙古一七旬老人非法制造槍支被判11年

4月24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通報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

案情回顧

被告人龍某某,男,1949年生。2018年,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在查辦案件中發現,被告人龍某某非法持有槍支,遂對其住宅進行搜查,共查獲自制轉輪手槍六把、自制長火槍二把、自制短火槍二把、半成品槍支二把、各種制式子彈十六發,同時查獲製作彈藥的底火、鐵砂、疑似爆炸物等物品及製造槍支的零部件、配件及製造槍支、彈藥的工具若干件。

經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西安)鑑定,查獲的疑似爆炸物分別認定為龍某某持有的是單基藥、煙火藥和黑火藥;疑似爆炸物均為含銨銻炸藥,具備起爆能力;疑似爆炸物(火雷管、電雷管)分別為工業火雷管和工業電雷管,具備起爆能力。

經內蒙古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查獲的十二支槍支中有十支槍認定為槍支。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槍彈痕跡檢驗鑑定,查獲的疑似子彈中,六發為自制子彈,一發為已擊發過的56式7.62毫米步槍彈彈殼內置一枚彈頭,一發為53式7.62毫米步槍彈,八發為56式7.62毫米步槍彈。經查,龍某某製造槍支、彈藥準備出售牟利。

訴訟過程

龍某某非法制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一案於2018年4月17日由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9年7月,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8月,判處被告人龍某某犯非法制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龍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自己製造槍支、彈藥,並在其家中搜查出槍支、彈藥、爆炸物及製作工具,自制轉輪手槍六把、自制長火槍二把、自制短火槍二把、半成品槍支二把、各種制式子彈十六發,製作彈藥的底火一千多個、鐵砂八百二十克、可用於正常起爆的黑火藥和工業火藥四千五百多克、導火索六十餘米、工業火雷管四十四枚、火藥一千一百多克,製作槍支的零部件、配件共有數十件之多。雖然其中有他人給的,但被告人自己去購買製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工具,並自己製作槍支,還曾想過將槍支賣給他人從中牟利,具有製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THE END—

內蒙古一七旬老人非法制造槍支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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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

責編:楊陽、白倩 ▏ 校對:王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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