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大家科普下《人才居住證》在杭州市創業或工作的相關證明,可以享受以下權益:
(一)工商註冊
- 開通海1653外高層次人才投資創辦企業的工商註冊綠色通道
- 持證人在杭創辦企業,註冊資本金可按有關最低標準執行,並可在一年內分步到位
- 帶高新技術成果在杭創辦外資企業的,貨幣出資最低為1000美元
- 高新技術企業取冠“浙江”省名的,註冊資本放寬到200萬元
- 創辦的中介服務企業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其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放寬到 1000 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併註冊資本放寬到 3000 萬元
- 創辦的企業申請變更為無區域企業名稱的,可享受名稱變更直通車待遇
- 可依法享受股權出資、股權出質、債權出資等政策
- 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允許以商標、著作權(版權)、專利等知識產權(須在國內註冊或登記並受保護)出資創辦企業非貨幣出資金額最高可佔註冊資本的 70 %,可按規定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 (二)稅收減免
- 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持證人,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視同境外收入,其個人所得稅減除規定費用外,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 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持證人,在杭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予以優惠,並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匯出境外
- 持證人因科研工作需要,進口必要的儀器、設備和少量試劑、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批准後予以辦理免稅手續
- (三)項目資助
- 對持證人以自有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來杭進行轉化、創辦企業的,經評審給予相應扶持:重點項目資助額最高可達 100 萬元優秀項目資助額最高可達 50 萬元啟動項目資助額最高可達 20 萬元特別突出的項目資助額上不封頂
- 對持證人進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的,市政府給予一次性每人科研補助經費 5 萬元
- 對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及中資控股企業工作的,可按規定申請:“青藍計劃”、“雛鷹計劃”、市科技創新項目、專利費用等資助,並推薦申報國家、省創業創新項目
- (四)職稱評聘
- 持證人可以不受原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任職年限的限制,根據本人條件直接申報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崗位數額的限制對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等原則上予以承認
- 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持證人,納入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管理,可以按條件和有關程序申報:浙江省特級專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杭州市傑出人才獎錢江特聘專家市科技創新特別貢獻獎市成績突出科技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省“151”、市“131”等人才培養工程
- (五)入境居留
- 中國國籍的持證人歸國,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可按規定辦理在我市落戶並取得公民身份證,其直系親屬可按規定辦理隨遷落戶手續
- 對外籍的持證人提供入境和居留的便利:需多次臨時出入境人員,可申請2-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簽證需在杭常住人員,可申請2-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並在申請永久居留證等方面獲得相應便利
- (六)人才住房
- 中國國籍的持證人,可按規定享受我市人才保障性住房政策
- 外籍的持證人憑《居住證》購買涉外銷售商品房,向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可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離開本市時,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轉移或提取手續持證人憑《居住證》在租賃房屋、入住酒店等方面享受與市民相同待遇
- (七)社會保障
- 與本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在本市創辦企業的,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 持證人本人出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與來杭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用人單應按有關規定為其補繳基本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也可出資為其購買補充養老保險持證人可根據有關規定參照享受我市二級保健對象醫療照顧待遇,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或本人自理
- (八)家屬就業持證人隨遷配偶的工作,採取個人聯繫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解決用人單位應積極為隨同來杭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偶(含外國籍)安排就業配偶暫無工作單位的,其人事關係按有關規定免費掛靠當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九)子女入學持證人子女在杭入(轉)小學、初中和轉入杭州市區高中段學校就讀的,享受與杭州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根據實際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由教育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到公辦學校就讀持證人子女參加統一高中招生考試,錄取時,在招生考試成績總分基礎上加分投檔(具體辦法見當年杭州市區各類高中招生工作意見)(十)生活待遇持證人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符合手續的,當天予以上牌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開通換證"綠色通道",實行申請、考試、發證一條龍服務持證人可按規定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
《人才居住證》在市區內使用有效,證件有效期為2年。
(一)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內因住址或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攜帶住房或單位證明(原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證明和新單位勞動或聘用合同),到市公安局辦理變更手續;
(二)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內遺失證件的,應在遺失之日起10日內,攜帶工作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到市公安局辦理證件掛失和補證手續。補領證件的簽發日期仍為原證件的簽發日期;
(三)證件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由持證人或所在單位按領證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四)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內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人才居住證》註銷手續;
(五)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內取得本市市區戶籍的,由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取得本市戶籍時收回《人才居住證》。對弄虛作假欺騙的《人才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實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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