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有新規!5月1日實施

(據FM1059延邊交通文藝廣播報道)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近日,公安部新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新《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這次修改的內容中,重點對6個方面內容做了修改,方便市民處理交通違法行為。

●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比方說,我州居民駕駛延吉市登記的機動車在長春發生違法行為,車主可以在除吉林省以外的任意地方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信息轉移制度。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這一規定將進一步推動便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新規定的實施將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新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除了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還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增加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新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同時規定了公告送達程序。

●增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範群眾舉報的範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等方式,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地執行。

●完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範,並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記者從延邊州公安交警支隊瞭解到,我州將根據國家要求,於2020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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