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有違誠信 被判賠償中介損失

購房者有違誠信 被判賠償中介損失

嚴勇傑 繪

前天,本報報道了一個房產中介狀告買賣雙方“跳單”的案件。最終法院認定不屬“跳單”違約,但判買賣雙方各賠償中介服務費2000元(詳見本報4月14日A10版《是否算“跳單”違約?法院判決說不算》)。

這次,我們再來說一個“跳單”的事——事情經過,比上一個案件簡單、清楚,但結果,你可能想象不到……

中介促成一單生意

案件的被告——即買家,我們且稱其為小Y。原告,是一家房產中介公司。

2019年7月,小Y找到這家房產中介公司,想買套房。根據買家的需求,中介公司找到一處符合條件的房屋,位置在鄞州下應的天宮莊園附近。

然後,中介帶著實地看房。再然後,買賣雙方見面,並以198萬元的價格達成意向,同時約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時間、中介服務費等事宜。小Y向賣家支付了2萬元購房定金。

到這一步,中介公司基本是居間成功。按照常理,應該坐等雙方籤合同了。

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你可能也想到了……

購房者“跳單”拒付費用

先說一下中介公司起訴要求小Y支付的中介費金額:51480元。這正好是198萬元的2.6%。

在達成購房意向後,小Y以“中介費太高”為由,拒絕籤合同。然後,她撇開中介公司,與賣家達成了交易並完成了過戶手續,最終成交價格比中介介紹時高了5000元,為198.5萬元。

中介公司當然認為自己被“跳單”了,於是一紙訴狀把小Y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5萬多元的中介費。

對此,小Y辯稱,最初中介公司只說中介費會優惠,沒說具體能優惠多少,且在自己決定籤合同時中介費一分都沒優惠,所以就終止了合同。

另外,小Y也認為,如要收中介費,中介公司就要進行服務,但是中介公司只是帶著看房,看房之後,自己並沒有享受中介公司的後續服務,因此只願意出1000元的看房辛苦費。

法院判決賠償5000元

事情經過很清楚。這次法院是怎麼判的呢?法院一審判決書認為,原告(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已向被告(買家)提供房源信息,帶去實地看房,從中斡旋,促使房屋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價格為198萬元的口頭協議。但買家以中介費過高為由,拒絕簽訂中介合同,卻又繼續與賣家履行房屋交易,買家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對於中介公司提出“賠償51480元中介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請求金額過高。

一審判決,法院最終酌定為:買家小Y賠償房產中介公司損失5000元。

而且該起案件的受理費1087元,由原告即房產中介公司負擔1037元。

見習記者 曾梅

【來源:寧波日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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