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交所定融業務“備案”溯源及其作用分析(winner小葛)

本人有機會在一家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處理定融業務的糾紛事宜,對於定融業務的備案作用也有很多的爭論和討論,但很少有人對“備案”的起源及其作用作探討。本文對金交的定融業務做一個整理分析,希望對於界定金交中心的責任及義務有所幫助。

1、金交中心的地位和角色

根據《九民紀要》精神,將參與金融消費活動的主體分為兩大類:買方(金融消費者)和賣方機構(發行人、銷售者和金融服務機構)。金交中心在定向融資業務中提供的是備案登記服務,按約定需要收取備案登記的服務費。因此,對於投資者來說,金交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一樣,在開展定融業務中提供服務,參與了定融產品的“製造”過程,是金融消費活動中的一方——即賣方機構。

2、關於“備案”的性質及其作用

“備案”,從字面理解,是將相關材料或信息存案以備查考。在行政管理領域,備案制與審批制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審批制是對社會(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依據規則進行嚴格審查並決定是否批准,被批准之前嚴禁實施該行為;備案制是社會(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無須事前審批即可實施,只是需要將相關材料或信息報送存案備查。備案制、審批制是與政府職能改革緊密相連的,當前政府職能改革的重點就是縮減審批事項,減少權力對經濟的干預。對於市場的監管不再依賴於嚴格的行政審批,而更注重在對市場主體的經營信息進行公示的基礎上的多主體監管和事中事後的監管,如註冊制、備案制。備案製作為柔性的監管方式,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參與,實施某行為只需要向相關機關報送符合規定的資料文件、信息,並按要求公示。從這個角度看,實行備案制的重要目的還是為了監管。

在金融領域,由於關係到國家經濟及金融秩序、涉及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在許多行為上都實行嚴格審批(如公募行為)。但是考慮到行政職能轉變及市場效率等因素,某些金融產品或行為無需進行審批,只需備案即可。下面梳理幾種典型的實行備案制的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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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備案的金融產品


以上梳理可以看出,金融領域的備案有以下幾個特點:

從備案的目的看,備案主要是為了規範行業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備案實現對相關業務的監管。

從接受備案的主體看,主要是金融監管機構管理或批准設立的有限公司或非營利法人,因此備案行為並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但其行為要接受監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接受備案的主體對其他金融活動主體實行監管主要是自律性監管(如依據會員規定、章程等)。接受備案的主體作為監管部門和產品其他主體之間橋樑,是監管部門的助手,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監管的變相延伸。

從備案的時間點來看,大多數金融產品是在發行或募集完成後進行備案,體現了備案的事後監督或監管的特徵。而私募債和金交中心定向融資產品是發行前需要備案,備案是發行的前提和必經程序,這一點和審批非常相似。但是從另一角度看,由於私募債和金交定融產品實行的是完備性審核,即只要提交的材料及其要素齊全,應當接受備案,屬於事前備案。理論上交易所或金交中心沒有審批的權限和空間。

因此,備案行為有著規範行業、監管業務的重要作用。金交中心作為備案登記服務機構,是監管機構和產品其他主體之間的橋樑,參與金融產品的“製造過程”,因而投資者對金交中心的備案行為產生信賴,這也是促使其購買定融產品的重要原因。作為金融服務機構或賣方機構,如果金交中心沒有盡到備案過程中的勤勉盡責義務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金交中心就要賠償投資者的信賴利益損失或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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