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華:中國刑事司法中的潛規則!


陳瑞華:中國刑事司法中的潛規則!

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中,“公檢法三機關”奉行著一些存在於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潛規則。這些潛規則具有極為旺盛的生命力,並在長時間內較為穩定地存在著,很難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甚至司法制度的改革發生根本的變化。陳瑞華教授將這些潛規則作出簡要的總結:

潛規則之一

只有對那些已經得到偵破的案件偵查機關才會做出立案的決定。

潛規則之二

公安機關的大部分偵查活動都是在逮捕決定做出之前完成的。

潛規則之三

絕大多數案件的偵破,都是在獲取被告人有罪供述之後才取得的。

潛規則之四

對於大多數偵查機關而言,如果不是有意地限制辯護律師的權利,並對嫌疑人採取未決羈押措施,偵查破案將變得非常困難。

潛規則之五

相對於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而言,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所具有的獲得“勝訴”的慾望,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

潛規則之六

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檢察機關寧願撤回起訴,也不會容忍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

潛規則之七

幾乎所有警察、檢察官都對辯護律師存在一定的敵對態度。

潛規則之八

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通常都會做出“疑罪從輕”或者“發回重審”的裁決,“疑罪從無”屬於非常罕見的例外。

潛規則之九

幾乎所有第一審程序都是通過宣讀偵查案件筆錄來進行的。

潛規則之十

在被告人沒有提出足夠無罪證據的案件中,法庭審判基本上屬於一種對偵查、公訴結論的確認程序。

潛規則之十一

絕大多數刑事法官都傾向於追訴犯罪,並竭力避免“有罪”被告人逃脫法網。

潛規則之十二

絕大多數案件的裁判結論都不產生在法庭審判過程之中。

潛規則之十三

對於警察、檢察官以及初審法官所存在的程序性違法行為,絕大多數法官都置若罔聞。

潛規則之十四

被告人在偵查和審判階段拒不認罪的情況下,會成為法院從從重量刑的重要根據。

潛規則之十五

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由一名“承辦”法官進行裁判的。

潛規則之十六

法官寧肯將“審結報告”寫得非常詳細,也不願提供詳細的裁判理由。

潛規則之十七

無論是警察、檢察官、法官個人,還是“公檢法三機關”,都與刑事案件的裁判結局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

陳瑞華:中國刑事司法中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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