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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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張某某銷售假冒

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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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製造假醬油的現場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張某某在菏澤市某農貿城經營“培華調料品商行”期間,從濟南龔某某、呂某某(另案處理)處,通過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的方式,低價購買假冒註冊商標的“欣和牌”味達美醬油35次,銷售到菏澤市多個酒店及學校周邊,銷售金額人民幣119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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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行案件研討


2019年1月25日,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牡丹區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13日,牡丹區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0元。一審判決後,張某某提出上訴,菏澤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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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審現場


本案既關乎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同時關乎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欣和牌”商標在山東本地有相當的知名度,各超市、小賣部等均有銷售,張某某將低價購進的假冒“欣和牌”醬油,銷售到學校周邊、酒店等場所以謀取私利,不僅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同時嚴重侵犯了“欣和牌”註冊商標權利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該公司的合法利益。2019年10月以來,省檢察院、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畜牧獸醫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在全省組織開展了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正確認定本案犯罪數額,準確適用法律規定,依法從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確保了打擊效果,以實際行動保護知識產權、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普法小貼士


1.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檢察官提醒:民營企業要切實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斷提升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安排專人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運用,發現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時,及時收集證據,正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民個人或單位團體要樹立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從正規渠道以市場價格購買使用,重視查驗商品真偽,一旦發現假冒偽劣產品,及時報警或向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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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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