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濟寧石某某,致人死亡!被逮了

通報:濟寧石某某,致人死亡!被逮了

據12309中國檢察網消息,濟寧石某某、劉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分別被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嘉祥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01

濟寧兩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人被提起公訴


>>>>

石某某被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通報:濟寧石某某,致人死亡!被逮了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男,1966年4月16日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11196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街道**號樓**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1月2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被逮捕,於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

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8時20分許,被告人石某某駕駛魯******輕型廂式貨車沿濟寧市黃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黃金大道東垃圾站附近時,相繼與同向行駛的李**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和道路中間的護欄相撞,致李**當場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經認定,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1月9日,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石某某賠償了被害方損失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查獲經過、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鑑定意見;4.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進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緩刑一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

劉某某被嘉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某泰,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291970********,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嘉祥縣人,城鎮居民,住嘉祥縣城區**街**號**號樓**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月24日被嘉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

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由嘉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於2020年2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劉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豫******號大型普通客車,沿國道327由東向西行駛至嘉祥縣疃裡鎮大王莊道路卡口東側時,與行人劉某珍相撞,致劉某珍胸主動脈斷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並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122接警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駕駛證、行駛證複印件、人民調解協議、諒解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朱某某證言;3.現場勘查、驗車筆錄;4.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的行為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又認罪認罰並積極賠償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從寬處罰,建議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一個月,並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祥縣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