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連坐和族誅

十惡不赦、連坐和族誅

在古代,一旦犯了十中罪大惡極之罪,便是不可赦免。西漢時,“大逆不道不敬”罪,北齊法典《齊律》在此基礎上總結出了“重罪十條”,稱犯此十著,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到了隋唐時,因為統治者信封佛教,在《開皇律》中對北齊所列的十條重罪稍做增益之後,引入佛教“十惡業”的說法,形成了“十惡不赦”的說法,具體是:一曰謀反,必被視為十惡之首;二曰謀大逆,指毀壞皇家宗廟陵墓和宮殿等;三曰謀叛,指背叛朝廷,四曰惡逆,指毆打甚至謀殺祖父母、父母、叔伯等尊長;五曰不道,指殺別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蠱害人;六曰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家祭祀的器具和皇帝日用品等,七曰;不孝,指對父母,祖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間作樂等,八曰不睦,指謀殺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九曰不義,指謀殺官吏,士兵殺將領、學生殺老師、女子在丈夫死後立即改嫁等;十曰內亂,指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十惡不赦、連坐和族誅

隋朝之後歷代都將這十條罪寫在法典最前面,以示嚴重,並規定不得赦免。可以看出,十惡之罪是因為直接危害了封建制度的君權、父權、神權、夫權等核心權力,才會如此不可饒恕。

十惡不赦、連坐和族誅

連坐和族誅,連坐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是中國古代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連坐制度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一族”的說法,春秋時期,秦國的商鞅將連坐規定為明令的法律;經秦漢的進一步完備,直至隋唐之際,連坐制度形成系統的法律體系,並寫入《唐律》;明清時期的連坐邢罰頻繁實施,尤其是在明清的文字獄中盛行。在實施對象上,連坐主要針對的是謀反、謀逆、謀叛等重大犯罪。其一般對犯罪本人處以死刑,然而以罪犯本人以半徑,對與之關係遠近,分別實施死刑、流邢、財產邢等一系列處罰。

十惡不赦、連坐和族誅

族誅是連坐制度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刑法,即對罪犯整個家族實施死刑。具體有可分為誅二族、誅三族、誅七族,最慘烈為誅九族。另外,明永樂皇帝曾對建文帝的老師方孝儒實施過歷史上僅有一次的誅十族。族誅刑法存在於整個封建社會,尤其是西周以後,歷代王朝均以家族作為政治,法律的基本單位,一人高升,則一族人受溢,一人獲罪,往往波及整個家族。連坐和族誅在歷代都存在,知道1905年才被光緒帝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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