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范冰冰只被罰款?

  同樣是涉稅問題,她們個人都沒有被起訴,劉曉慶卻被關在秦城看守所(注意不是秦城監獄)近一年才取保;范冰冰卻是遭到鉅額罰款。這是為何呢?

為何范冰冰只被罰款?

  10月3日據媒體報道,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案事實已經基本查清。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

劉曉慶未被起訴,但其公司被定罪;范冰冰時,已有初次被罰免罪規定

  在《刑法》中,逃稅罪以前叫偷稅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此條文進行修正,偷稅罪罪名被取消,修改為逃稅罪。

  逃稅罪:初次被罰免罪

  同時,《刑法修正案(七)》對逃稅罪有個重大修改,增加了初次被法免罪規定,這也就是范冰冰案的情況,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稅務部門對范冰冰及其工作室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罰款,限期繳清後就不會追究范冰冰及相關單位的刑事責任。

  最出名的案例莫過於轟動一時的劉曉慶公司被控偷稅罪一案。劉曉慶案發2002年,適用1997年《刑法》,范冰冰案發2018年,適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以前的偷稅罪,當時沒有首次違法免罪規定,只要查到是偷稅漏稅,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就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因此劉曉慶被羈押。

  2002年6月20日劉曉慶本人因偷稅漏稅問題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其在看守所被羈押時間長達一年多,但最終劉曉慶本人未被檢方起訴。但其妹夫擔任曉慶文化總經理的職務,以偷稅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曉慶公司偷稅案中,劉曉慶本人並未被起訴,無罪。

  在劉曉慶涉稅案中,劉曉慶本人只是被暫時羈押在看守所,其本人並沒有被處罰和定罪。劉曉慶案是以單位犯罪被起訴,被起訴的是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和公司總經理靖軍,而劉曉慶並沒有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中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責任人。

  作為劉曉慶相關演藝收入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攝電視連續劇《逃之戀》、《皇嫂田桂花》過程中,將已代扣的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共計人民幣418574.43元隱瞞,不予代為繳納。因此,根據法院認定,在本案中,偷稅的主體是曉慶文化公司,而非劉曉慶。

  法院認定,在1996年~2001年期間,曉慶文化公司違反稅收徵管規定,偷逃各種稅款共計人民幣6679069.6元。被告人靖軍於1996年9月~2001年在被告單位任總經理的職務,主管財務工作,對任職期間單位實施的偷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范冰冰案中,范冰冰本人存在陰陽合同逃稅問題

  但是在范冰冰案中,根據目前的調查公告,范冰冰本人存在逃稅行為。


對於各類明星工作室的逃稅方式,總結起來大致是三種:“一加二減三截留”

  所謂“加”,就是虛列成本,加大賬面支出;比如很多涉稅案中,會使用衝賬發票、虛構員工工資表等方式抬高賬面成本。比如在曉慶公司案中,曉慶公司在1997年拍攝《火燒阿房宮》之後,創下了國內電視劇發行之最,此後其年年能拍出新劇,曉慶公司的收入如同滾雪球一般增長,但是每年年終結算時,其賬面卻是年年虧損。

  所謂“減”,就是指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將進賬計入往來賬戶,減少賬面收入。不如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這就是典型的通過“陰陽合同”減少收入。此外,稅務部門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所謂“截留”,就是指所謂扣繳義務人的明星工作室,將實際代扣的演員個人所得稅先行扣除,但是卻不上繳稅務部門,據國家稅款為己有。在曉慶公司偷稅案中,就是這種典型的情況,曉慶公司已經從劉曉慶的個人收入中代扣了個人所得稅,但是卻沒有交給國家,而是直接截留下來。而在范冰冰案中,代扣機關是對部分收入根本沒有代扣個人所得稅,更談不上代繳了。因此,稅務機關對范冰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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