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鶴慶縣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曝光,涉及這28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員,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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