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法院採用“3+4”大合議模式審理永定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生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曾某明
非法佔用林地,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給付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0390元。永定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林燦崗
這個案件是永定區檢察院
第一個提起檢察公益訴訟的
在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時候
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要求被告人繳納生態恢復保證金
在這起訴訟案件中,曾某明在被判處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入刑的同時,檢察機關又為何會對他進行刑事附帶民事生態公益訴訟呢?這得從2010年開始說起。
開路挖山取土圍堵庫灣用於養魚
原來被告人曾某明老家住永定區的一個偏僻山村,因為棉花灘水庫離他家很近,他就想搞一個自己的養殖場來養魚。
被告人 曾某明
那魚塘是我自己挖的 我自己把它自己圍堵的
2010年就開始圍堵了
這個是沒有辦證的
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告人曾某明在2010年就開始在棉花灘水庫邊上開始開路,挖山取土圍堵庫灣用於養魚。截至2018年,被告人曾某明圍堵了好幾個庫灣,這些庫灣有的用於出租,有的用於自己養魚。為了圍堵他也下了不少的本錢 。
被告人 曾某明
圍堵這些的話可能花掉了幾十萬
養殖場是圍堵起來了,但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永定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林燦崗
被告人他主要違法是有兩個方面
一個是他為了圍堵庫灣
開山取土破壞了林地 植被
還有一個就是開公路
他為了運輸這些開公路這兩方面
總的破壞面積有20.78畝
曾某明先後8次僱請鉤機、剷車師傅開路、挖山取土圍堵庫灣養魚。經鑑定,曾某明非法佔用林地面積為20.78畝,林種為水源涵養林,均為生態林,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
積極繳納罰金和生態恢復補償金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曾某明預繳納罰金人民幣120000元,並於2020年3月13日交納了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0390元。
永定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林燦崗
像以前的話 公訴機關就
僅僅是刑事訴訟這一塊
向法院提起公訴
要求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這個案件是我們永定區檢察院
第一個提起檢察公益訴訟案件
它既提起刑事訴訟
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
既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也要求被告人賠償民事部分的
就是破壞生態的修復生態這一塊損失
永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擅自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非法佔用農用地20.78畝,數量較大,造成被佔用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曾某明實施非法佔用農用地的違法行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曾某明除了應當負刑事責任之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永定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林燦崗
他當初是先在檢察機關那邊
先達成認罪認罰協議
然後就他既繳了生態恢復補償金
也預交了罰金
被告人認罪態度也比較好
所以我們就給他適用緩刑
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公益訴訟人 劉正燕
這個案件是永定區首例的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我們檢察機關作為起訴人
我們的起訴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目前案件已經判下去了
接下去是執行的問題
所以今天我們看到的是
要我們訴訟請求
他對非法佔用林地的這一塊要恢復回去
另外一個他非法佔用圍堵起來的
山塘庫灣房要恢復為原狀
對於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明認罪認罰,不提起上訴。
被告人 曾某明
不上訴了 因為自己確實是違法了
違反法律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的生態公益訴訟將成常態化
林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天然的生態屏障,具有防止水土流失、涵養水源、淨化大氣等生態功能,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範疇,受我國土地管理法重點保護, 對這一類非法佔用林地案件,永定司法機關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追究侵權責任、修復受損環境。
永定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林燦崗
針對公益檢察院提起的
刑事附帶民事的檢察公益訴訟
我們法院歷來以前都一直在準備
在溝通協調檢察院
如果碰到這樣類似的破壞生態環境案件
既要提起刑事公訴
也要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我們法院歷來都很重視
一定要叫他在生態修復方面賠償金要賠償到位
而且認罪態度要好
我們才可以給他從寬處罰
如果你生態修復賠償金沒有到位
認罪態度不好
我們一般都從嚴控制
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公益訴訟人 劉正燕
所以我們對這一塊的話
以後逐步的會有公益訴訟
我們都會按目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會一併會去起訴的
據瞭解,2017年以來,永定法院共審理8件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恢復1141.13畝農用地,在打擊犯罪的同時,維護公益、保障民生。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置生態環境於不顧,破壞生態環境案件頻發。永定區人民法院和永定區人民檢察院都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工作理念,在積極履行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破壞環境違法犯罪職責的同時,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檢察職能,確保以修復性司法助推生態環境保護,全力保護我們的美好家園。
來源:龍巖電視臺公共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