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公佈了對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的行政處罰信息。
處罰信息顯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因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違反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司罰款30萬元。
天眼查資料顯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4月,是在原金華市區16家城鄉合作信用社基礎上,由企業、自然人和地方財政出資設立的商業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信息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金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