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認購協議無效,返還購房款並支付利息…

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冀0104民初5244號

原告:馬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漢族,廣平縣老馬陶瓷批發門市經營者,住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亞娟,河北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雙五街底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30247849M。

法定代表人:高明發,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輝,河北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毛偉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橋**匯錦路**底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4MA07QPK359

法定代表人:魏佔霞,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月,男,該公司法務。

訴訟記錄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石家莊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房地產公司)、石家莊毛偉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毛偉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委託訴訟代理人王亞娟、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輝、被告毛偉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告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無效;二、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人民幣151607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暫計至2019年6月1日為18392元;三、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人民幣5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暫計至2019年6月1日為60000元,合計729999元;四、判令被告石家莊毛偉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石家莊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分別於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24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共計151607元,被告於2017年5月24日向原告出具收據。2017年6月1日,原被告正式簽訂《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天倫錦城三期3棟1單元701室,房屋面積132.82平米,單價16350元/平方米,總價2171607元,原告在簽訂認購書時,向被告支付首付款(房款30%)計人民幣651607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截止2017年6月1日,原告已依照協議約定向被告支付首付款651607元。現原告得知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原告認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出售房屋,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被告簽訂的《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應屬無效。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並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原告在向中基房地產公司刷卡支付購房款時,中基房地產公司POSS機設置的收款方均為石家莊毛偉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遂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與被告毛偉公司應當本案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辯稱:第一,原、被告簽訂的認購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協議簽訂時,原告方明是知所購房屋的產權性質的;第二,原、被告簽訂的認購協議書屬於預約合同性質,雙方之間並不存在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所以我方認為《商品房房認購書》屬於商品房預約合同,不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房地產開發商在未取得房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對商品房買賣事宜進行初步確認,此種做法在河北省是普遍存在的;第四,天倫錦城三期項目,現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公司正積極推動剩餘手續的辦理;第五,對於原告方的利息,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雙方簽訂合同時,原告方明知其認購的房屋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對此存在過錯,被告無需承擔利息,原告方交的是購房款,原、被告之間不是借貸關係,即使有過錯需要承擔利息,也應根據銀行利率計算。

被告毛偉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辯稱:第一,毛偉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第二,原告交付的款項,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已經收到,且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相應的收據,證明原告的交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第三、原告主觀意識是明知並且也已通過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指示轉賬的方式予以實現並且予以認可,因此毛偉公司作為被告在主體、內容、責任上均不負責,不應當承擔退款連帶責任;第四,認購協議書中有原告馬某某手寫說明,可見其個人在主觀意識上是明知且存在重大過失,其應當根據其過錯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1日,中基房地產公司(甲方)與馬某某(乙方)簽訂《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該協議主要約定:乙方認購甲方開發的天倫錦城三期3棟1單元701室,建築面積132.82平方米,單價16350元/平方米,總價款2171607元;乙方採取銀行按揭方式付款,於簽訂認購協議書時向甲方支付首付款651607元(含定金);待甲方取得預售證後,乙方憑認購協議書、繳款收據、乙方有效證件與甲方辦理銀行按揭手續;交房時間為2019年3月30日;甲方取得本協議約定樓棟的預售許可證後7日內,乙方憑認購協議書、繳款收據、乙方有效證件與甲方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馬某某於2017年5月4日、5月24日支付天倫錦城三期3棟1單元701室購房款151607元,於2017年6月1日支付購房款500000元,其共向中基房地產公司支付購房首付款651607元,馬某某支付上述首付款均系通過POS機轉入毛偉公司銀行賬戶,中基房地產公司均於馬某某支付首付款的當日向馬某某出具收款收據。至馬某某起訴前,中基房地產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亦未向馬某某交付案涉房屋;2016年7月25日,被告毛偉公司與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簽訂《物管設施建設施工協議》、工程竣工驗收單及彙總明細表、收據,2016年10月3日中基房地產公司出具還款計劃書。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POSS機刷卡記錄、收據、物管設施建設施工協議、工程竣工驗收單及彙總明細表、收據、還款計劃書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與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約定由原告馬某某購買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項目內具體房屋的坐落、單價、總價款、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交房期限、解決爭議的方式等主要內容,且原告馬某某向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支付了購房首付款,故《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定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因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至今未取得本案訴爭房產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的規定,馬某某與中基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無效。對合同無效的後果,雙方都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應當返還原告馬某某購房首付款651607元,並支付佔用上述費用期間的利息。關於毛偉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首先,被告毛偉公司並非案涉認購協議書的相對人,與原告馬某某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次,雖然案涉首付款是通過POSS機打入毛偉公司賬戶,但原告馬某某並未向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提出過異議,且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亦認可收到了原告馬某某支付的購房款項,並出具了收據;再次,被告毛偉公司提供了其與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於2016年7月25日簽訂的《物管設施建設施工協議》、工程竣工驗收單、中基房地產公司於2016年10月3日出具的還款計劃書證實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同意用天倫錦城購房款來清償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欠付被告毛偉公司的工程款,同時,被告中基房地產公司亦認可該事實,原告馬某某提供被告毛偉公司有出借銀行賬戶行為的證據不足,對其主張的被告毛偉公司返還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馬某某與被告石家莊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天倫錦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無效;

二、被告石家莊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馬某某購房款651607元,並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151607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25日起計算;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2日起計算,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石家莊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00元,減半收取計5550元,由被告石家莊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文書尾部

審判員  張前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婁亞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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