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拒執”不手軟,懲治“老賴”不停歇

打擊“拒執”不手軟,懲治“老賴”不停歇

雖然國家始終在嚴厲打擊各種拒不執行、逃避執行行為,但“老賴”現象仍是屢禁不止。“老賴”們通過各種手段轉移、隱匿財產,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書,使勝訴方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他們眼裡,認為法院的手段無非就是凍結、查封其名下財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頂多再來個拘留、罰款,只要自己名下沒有財產就拿他沒有辦法,但他卻不知,法院還有更嚴厲的手段,那就是“拒執罪”。

拒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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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拒執罪”呢,“拒執罪”全稱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就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是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麼說可能有些人會不明白,讓我們來看看具體案例。

典型案例

時間來到2016年6月,陳某來到白河林區基層法院,以滕某、文某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為由,要求對方返還涉案房屋。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對被告滕某、文某傳票傳喚,二人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後經審理判決要求被告滕某、文某將涉案房屋返還給原告陳某。但滕某、文某不服本判決,向延邊林區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判決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書生效後,滕某、文某仍拒絕返還房屋,陳某隻能申請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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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滕某、文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返還所侵佔的房屋。滕某、文某以該房屋已經抵債給自己,且已在原有房屋基礎上重新修繕,使房屋現有價值增值為由拒不返還房屋,但以上證據已在二審中被認定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採信。執行法官見被執行人始終不想歸還房屋,於是向他們發出了騰遷公告,讓他們在限期內搬出,否則將強制進行騰遷。轉眼公告期就到了,被執行人滕某、文某仍未主動搬出,就在執行法官准備強制騰遷的時候,一個棘手的問題出現了,被執行人文某年歲已高,癱瘓在床,這種情況下無法強制進行騰遷,而且其家人也拒絕配合騰遷。

案件一度陷入困境,為啃下這塊“硬骨頭”,執行法官想出了一個方法,將被執行人滕某、文某以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為由向公安機關移送處理。而另一方面,被執行人文某,認為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及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存在違法情形,向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提起監督申請。一個好消息和一個壞消息接踵而至,壞消息是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公安機關以沒有犯罪事實撤銷了該案,而好消息是檢察機關以未發現違法情形不予支持文某的監督申請。

案件始終未能執結,這可愁壞了執行法官,他不斷的跟被執行人滕某、文某電話溝通,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將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法律後果與他們講了一遍又一遍,但結果卻收效甚微。眼看著該案件的審限即將到期,執行法官讓申請人陳某以滕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由向白河林區基層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另一邊執行案件由於審限即將到期只好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事情發生轉機後再恢復執行。

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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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負有心人,案件到此終於有了轉機。白河林區基層法院於2020年1月7日受理了陳某提起的刑事自訴,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審理判決結果為認定滕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判處其拘役兩個月。目前,該刑事自訴案件由於被告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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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個案例,大家對於“拒執罪”可能已經有了比較清楚的認識。被執行人滕某、文某明知自己二審上訴被駁回,維持了原判,但仍心存僥倖,拒不歸還房屋,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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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能夠有效的打擊“老賴”的囂張氣焰,對這類人群形成了強力的威懾。此次“拒執罪”的判決,體現了白河林區基層法院打擊拒執的堅定決心,既有利於保障勝訴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嚴格守法的氛圍。

供稿:孫明遠

編輯:舒士旺

審核:徐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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