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民晚報》稱恆大與中超公司的爭論反映出各俱樂部契約精神有欠缺。大家怎麼看?

獨孤的足球世界


4月13日,《新民晚報》發表了署名為陸瑋鑫題為《中超俱樂部職業素養和契約精神仍有待提高》的評論文章,就恆大發布公告抗議中超公司此前作出的對其扣減50萬聯賽分紅的處罰決定,以及中超公司的“回應”進行評論。文章認為,無論是此前的違規事件還是此次恆大與中超公司的爭議,“問題都出在細節上”,國內一些俱樂部欠缺契約精神。另外,中超公司的處罰力度,不足以達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個人認為,還原清楚這次恆大與中超公司“爭議”的來龍去脈、追溯爭議的原因,更有利於今後避免和杜絕類似的事情重複發生,更有利於提高中超乃至整個中國足球的職業聯賽管理水平,也更有利於中國足球的發展。

一、處罰引出的爭議

1、爭議由來。4月10日下午3時,國內某網站發表了題為《中超二次分紅平均1500萬,某隊違反商務規定扣50萬》的文章,報道了此前一天召開的中超聯賽董事會與股東大會。除了討論相關議題,會議還通報了幾家俱樂部因為違反了《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商務管理規定(2018版)》(下稱《規定》)而被扣減2019年的分紅。其中,恆大因為在去年最後奪冠慶典中出現了中超違規廣告被扣減50萬元人民幣。

文章發表後,並沒有引起太多的反響。直到4月12日,恆大突然發佈公告,對中超公司上述處罰提出“嚴正抗議”,“並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利”。恆大這一公告發出後,頓時引發了輿論的廣泛關注,並紛紛發表意見。當天下午1點半鐘左右,《北京青年報》發表了題為《恆大上港被罰,中超公司總經理回應:處罰合法合規》的採訪報道文章,中超公司總經理董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態稱:“恆大俱樂部在相關賽事結束後的慶祝活動違反了《中超聯賽商務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中超公司對此作出的處罰合法、合規。”

2、恆大違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恆大在公告中認為其已經向中超公司提出申請按慣例於賽後舉行慶典,在中超公司未做出任何安排的情況下,俱樂部為響應廣大球迷要求組織相關活動,且活動並未對比賽完整性造成任何影響。

但通過這幾天媒體的大量報道,事實證明,恆大的慶典活動花車中出現了其某品牌的產品標識(logo),而此產品與上賽季中超讚助商上汽集團存在商務上的競爭關係,違反了《規定》中的第三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七章第二十九條等條款相關規定。而中超公司的處罰,是根據《規定》第十三章第一項第二款作出的(上述條款因為內容過多,在此不作引述)。

可以說,恆大在上賽季中超聯賽最後一輪主場3-0擊敗申花後舉行的奪冠慶典活動中,的的確確違反了《規定》,事實清楚。而中超公司作出的處罰,也是有依有據、證據充分,沒有任何爭議性。

二、恆大為什麼要提出“抗議”?

這個問題,本人已經在多篇文章中作過分析,在此只作簡單複述。即兩個原因:一是恆大的“抗議”,不過是一種狡辯。認為其已經申請,但中超公司沒作安排。而恆大的活動,又沒有對比賽的完整性造成任何影響。而事實上,中超公司之所以處罰恆大,是因為它違反了《規定》,而不是申請與否,也非因其活動影響了比賽的完整性。再說了,中超公司未作安排,事實上就是沒有批准。至於恆大在未得到中超公司批准的情況下舉行慶祝活動,並且在慶祝的花車中出現競品廣告,則是錯上加錯。二是恆大借題發揮,炒作此事的目的,不過是為其打廣告。


不過,經過深入分析,本人認為恆大的“抗議”還應該增加一個原因:為利所困,有恃無恐。

1、為利所困。因為此前恆大已經至少兩次違規。其中包括13、14和15賽季亞冠和中超聯賽,恆大連續3年都出現廣告違規、違約事件,恆大分別以其礦泉水、金融產品、糧油產品的球衣胸前廣告取代了當年聯賽贊助商廣告,並導致恆大付出了鉅額賠償金的代價。

之所以恆大這3次在關鍵比賽場次自作主張、明目張膽的違規違約,很可能就是因為13賽季恆大亞冠奪冠時其礦泉水廣告產生了巨大的效應,600多家主流媒體全程關注之下,恆大這個新品品牌認知度“急劇攀升”。

2、有恃無恐。據報道,上述兩次恆大廣告違約,分別被判賠付800多萬和2480萬元,還導致東風公司“對簿公堂”。上述相對於恆大“更大的收益”相比微不足道的處罰金額,顯然恆大根本不在乎。一句話,違規的成本太低,是恆大一而再、再而三鋌而走險,都輕車熟路、玩出經驗來了。

三、除了欠缺契約精神,中超還缺什麼?

如上所述,恆大屢屢廣告違約,受到的只是“不痛不癢”的罰款,除了贊助商的損失,中超聲譽受到的影響和傷害更大。

1、破壞規則。本人無法找到中超公司或者中國足協相關商務管理制度的源頭在哪裡,目前執行的《規定》,是2018年2月重新訂版。而事實上,自2014年中超聯賽的贊助金額大幅度上漲以來,中超公司和中國足協就已經多次發文,要求各俱樂部遵守相關贊助條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但如上所述,當違規違約的成本與收益相比微不足道的時候,違規違約就屢屢發生。

除了恆大上述3次違約,14賽季,恆大、舜天、建業3傢俱樂部因為守門員違規佩戴其他品牌手套,各被罰款10萬元,國安則因為違反賽後背景板商務規定被罰款20萬元。

更為惡劣的是,2014年10月26日主場對陣國安之戰中,恆大不顧中超公司工作人員的苦苦相勸,硬是在比賽中播放了長達5分30秒的違規廣告。而在此前兩天,中超公司專門下發了商務規定通知,在26日前往檢查中,中超公司發現違規廣告並提出嚴厲交涉、要求整改後,恆大才拆除賽場各種違規廣告,但仍在大屏幕上違規播放。15賽季中超聯賽第10輪,恆大、國安、舜天、建業等多傢俱樂部出現多起商務違規行為,等等。甚至現任國足主帥李鐵,也曾因為“穿錯鞋”而被罰款40萬元。

2、契約精神欠缺。據報道,中超公司曾在單個賽季收到商務罰款金額超過900萬元。甚至有“業內人士”感嘆,“因為商務違規,早幾年有一家贊助商在賽季末提出了100多項扣款要求”。相應地,一些中超俱樂部認為,廣告違規,不過是扣減分紅而已。說白了,在相當部分中超俱樂部看來,廣告違規,只與錢有關。至於什麼契約精神,似乎從來沒有聽說過。

實事求是地說,上述種種違規行為,不見得都是“不懂”。比如中超公司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依然敢於違規,顯然是不把“規”放在眼裡。除了“不過是扣減分紅”,整個中超俱樂部,恐怕都缺乏對契約的敬畏、缺乏遵守契約的精神。說白了,是職業素養的缺失。

而事實上,無論是中超俱樂部,還是俱樂部背後的母公司,即中超投資人,在商海活動中非常清楚契約的重要性。而這些契約,處罰的往往不只是金錢,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中超公司新的挑戰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這次恆大與中超公司的“爭議”,以及此前一些中超俱樂部的違規現象,主要解決依據、或者說唯一解決依據都是《規定》。

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又出現了種種的“違規”現象。比如《規定》第十三章第三款明確規定,中超俱樂部如發生上述違規行為,中超公司將依據本規定下發處理通知並要求及時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中超公司將在前次處罰的基礎上加倍處罰。每賽季同項目行為多次發生,中超公司在前次處罰的基礎上給予加倍處罰,直至扣除全部參賽費(分紅)。

從14賽季來看,恆大至少有兩次“同項目”違規行為,不知道中超公司當時是如何處罰?而《規定》只是規定每賽季的“同項目違規行為”,則明顯表明《規定》本身的嚴肅性不夠,制度的剛性不足。

打個比方,單賽季出現第一次違規行為扣減50萬,第二次則加倍,變成100萬,第三次可能就變成200萬,最多的,則有可能扣完整個賽季的參賽費。以19賽季為例,最多的恆大第一次分紅是7200萬,第二次分紅1500萬。據說中超公司目前還有3.2億應收,平均下來每個俱樂部還有2000萬左右,即19賽季恆大的聯賽分紅是1.1億左右。如果它的違規不至於全部扣完,假如違規是3次、5次,則整個扣減最多也不到1000萬元。這點錢,就像這次扣減50萬元一樣,對於恆大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

也就是說,《規定》只是囿於罰款,扣減聯賽分紅,而對於違規的俱樂部並沒有其他方面的影響。說白了,《規定》對俱樂部的約束力極其有限。一旦利大於弊,仍然有可能出現諸如此類的違規行為。

因此,個人認為,中超公司有必要對《規定》重新進行修改。取消上述“依次類推”式罰款,增加“職業素養”考核內容,列入“精神文明建設”範疇,最終與准入資格掛鉤。也就是說,先扣錢,再扣分,最終是取消聯賽資格。就像合同法條例一樣,協商不成,最終交由法院處理,由法律來約束。

中超聯賽的發展,必然伴隨著制度的不斷進步。舊的制度、規定不適應形勢的要求,必須及時進行修改。只有制度剛性足了,才能不斷提升俱樂部和中超公司或者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當然,首先提升的是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諸如天海目前對外援、外教的“歷史欠帳”,避免諸如此次中超公司與恆大的“爭議”。也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中國足球的水平。


久古gg


滬媒的反應我們似曾相識,當年四人幫在北京打個噴嚏,滬上媒體就開始咳嗽。所以它們幫賈隊長可以理解,不幫才令人費解


鐵血戰車A


《新民晚報》是典型的滬派媒體代表上海利益無可厚非


恆大慶典使用”恆馳”商標違規,中超公司依規對恆大進行處罰,恆大行文不服,聲稱要進一步司法解決。

這實際是恆大對足協一再打壓的不服,是對新一屆足協的所作所為的抗議,代表著廣州

對上海方掌握中國足球話語權的不甘,大量媒體跟進參與,也基本摸準了新聞脈絡動態。


《新民晚報》是典型的上海媒體,代表上海方面主張無可厚非,只是經過多次互懟後,足協的威信會大受影響,恆大作為在野的投資人會無形得益。

恆大肯定小錯不斷,足協大方向需要反思的太多,連《人民日報》都批評過,就真的需要警醒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