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良,長豐縣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迎知情人提供相關線索

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20)皖0121執2610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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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王佳良

住址:湖北省團風縣團風鎮益民路15號

身份證號:4221211962****0010

立案時間:2020-10-09

執行法院:長豐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長豐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撤銷原告安徽永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7月19日通過公司財務人員王娜娜個人賬戶向被告秦青山指定的王佳良個人賬戶匯款500000元的行為;二、撤銷原告安徽永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通過公司財務人員王娜娜個人賬戶向王佳良個人賬戶匯款1000000元的行為,撤銷原告安徽永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8月24日通過公司財務人員王娜娜個人賬戶向王佳良個人賬戶匯款2000000元的行為;三、被告秦青山應歸還給安徽永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5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四、被告王佳良應歸還給安徽永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11限公司30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五、駁回原告安徽永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800元減半收取17400元由被告秦青山負擔2500元,由被告王佳良負擔10000元,由原告安徽永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9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551-6667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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