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沒有騙婚這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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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受脅迫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是指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等為要挾,脅迫當事人與其結婚,受脅迫一方可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撤銷婚姻。

至於為什麼騙婚不屬於婚姻無效, 因為結婚是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只有兩個人共同到登記機關登記,才有可能結婚。無論結婚的目的是什麼,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能結婚的情況,婚姻就是有效的,除非是被脅迫的。如果當時是自願的,那婚姻關係就是成立的。如果婚後二人發現不能融洽地生活在一起,可以選擇離婚。

如果法律規定騙婚可以撤銷,有許多女性總愛說自己是被丈夫騙婚了,那結婚就相當於可以任意撤銷,沒有意義了。同時,這樣的法律規定告訴我們,結婚需謹慎,財產損失可以賠償,但是人身關係卻無法用金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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