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策師」南京市“寧創貸”實施辦法公佈

「問策師」南京市“寧創貸”實施辦法公佈 |


第一條

為激勵銀行加大對我市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根據《中共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委發[2018]39號設立"南京市創新創業貸款”(簡稱“寧創貸”)要求,鼓勵駐寧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申請成為“寧創貸”合作銀行,向在我市註冊並正常生產經營的小微企業提供貸款。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執行,單戶授信上線不超過1000萬元。原省市政銀合作產品的貸款上線和企業認定標準按原定政策執行,上述範圍以外的小微企業標準由合作銀行自主認定。


第二條

“寧創貸”鼓勵銀行發放基準利率貸款。貸款須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等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用途。


第三條

1、市財政設立總額10億元的風險代償資金池。

2、合作銀行對小微企業發放的不超過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的信用貸款等弱抵押、弱擔保貸款(原則上無有形資產抵質押或第三方全額擔保,均可考慮視同為弱抵押、弱擔保貸款)發生風險,由市財政對貸款逾期60天本金未收回部分給予風險代償。

3、其中,上年末信用貸款等弱抵押、弱擔保貸款餘額佔“寧創貸”貸款總額20%以上(含20%)的給予90%代償,佔比20%以下的給予80%代償。

4、對合作銀行申報的貸款風險,市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前代償,直接歸還貸款。

5、對提前代償的逾期貸款,由市財政局定期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審計結果進行確認後多退少補。

6、年度最高代償總額按的單個銀行核算不超過上年末“寧創貸”餘額的5%,超過部分由合作銀行承擔。

7、對由風險代償資金代償的逾期貸款,合作銀行應繼續履行追償責任,追回的資金扣除必要費用後按原比例及時返還市財政。


第四條

1、按照合作銀行發放的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的“寧創貸”貸款餘額增量,市財政每年給予貸款增量補貼。

2、其中,對科技型企業、文化企業和新型農業主體貸款增量給予1%的增量補貼,對其他企業貸款增量給予0.5%的貸款增量補貼。

3、統計口徑為:貸款餘額增量=本年末貸款餘額-上年末貸款餘額。每年年初,市財政局根據合作銀行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後預撥貸款增量補貼,該筆資金由市財政局定期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審計結果進行確認後多退少補。

4、增量補貼原則上用銀行“寧創貸”營銷人員拓展業務,也可用於彌補財政資代償後剩餘的逾期貸款損失。


第五條

1、在南京市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平臺上建立“南京市‘寧創貸’財政補貼申報考核系統”。

2、合作銀行應根據“系統”要求準確統計和上報“寧創貸”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以及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未錄入“系統”的貸款,不享受風險代償和貸款增量補貼。

3、相關主管部門為開展相應政銀合作產品開發的信息系統應做好和“南京市寧創貸財政補貼申報考核系統”的銜接工作,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綜合金融服務。


第六條

“寧創貸”施行後,原市級政銀合作產品(包括“科技(文化)企業貸款”、“金陵惠農貸”、“商貿貸”、“股權質押貸款”發放的貸款納入“寧創貸”體系)。保留原產品名稱,按各自規定執行原管理程序、貸款上限和企業認定標準等。


風險代償和貸款增量補貼標準按本辦法執行,原市級政銀合作產品有其他特殊規定需要執行的,可由原主管部門牽頭報請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省級政銀合作產品中的“蘇科貸”、“小微創業貸”、“蘇微貸”、“創業擔保貸款”繼續執行各自管理規定。發放的貸款同時納入“寧創貸”體系,按照就高補低的原則給予風險代償和貸款增量補貼。


第八條

原省市政銀合作產品的風險代償資金納入“寧創貸”資金池統籌使用,每年年初根據合作銀行上年發放“寧創貸”的貸款總量、增量、信用貸款等弱抵押、弱擔保貸款佔比、貸款利率等因素,將風險代償資金按權重存放到相關合作銀行。


第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寧創貸”風險代償和補貼資金加強監督。對合作銀行申報“寧創貸”風險代償和貸款增量補貼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對弄虛作假,違反承諾情節嚴重的,取消申報資格,追回騙取的專項資金,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其失信行為在“信用南京”網站公示;從事“寧創貸”相關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審計意見,在專項資金審計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中介機構,解除審計聘用關係,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實施辦法執行前,按原省、市政銀合作產品發放的貸款,風險代償和相關補貼政策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本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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