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徵地調查確認相關問題探討

中國土地:徵地調查確認相關問題探討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但相關法規對調查確認的具體內容和程序、操作規範等,沒有詳細規定。在土地徵收實踐中,調查確認粗放甚至被忽略的現象大量存在。


批前調查內容是否包括房屋?

有觀點及司法實踐認為,徵地僅是針對土地,徵地批覆上也未有徵收地上附著物的表述,因此地上房屋與徵地批覆無關,用地報批前也無須對房屋進行調查確認。這些觀點和認識,導致當前涉徵地批覆中的大部分行政複議皆由房屋的調查確認及其補償問題引起。所以,徵地批前調查,應當將房屋調查作為重要內容。


土地調查結果是否需經使用者確認?

在徵地糾紛中,一些案件的申請人往往以“承包經營的土地未經調查及本人確認”,即徵地程序違法為由提起復議。對此,有觀點認為,徵地的行政相對人是土地所有者,因而土地的調查結果僅需要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即可。部分行政複議案件中,地方提交的土地調查結果也僅是村委會蓋章或幹部簽字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彙總表。對此,“238號文件”明確規定,“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此外,《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政策都明確“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實質是承認並明確了具有利害關係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


張榜確認證據的合法性存疑

首先,通用的具有嚴格法律效力的確認方式,一般為簽字確認和公證確認,而張榜僅是一種公告方式,法律效率尚無法律法規支撐。其次,張榜公告以示確認之前,也需要以已經充分告知當事人為前提,而當前大部分案件的這類證據缺乏相關要素支撐,真實性、合法性難以成立。最後,聽證及相關調研顯示,徵地實踐中,一些地方張榜公佈調查結果,僅為了拍照,隨後立即撤走,顯然未能充分保障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引發被徵地群眾不滿。


未做調查不宜認定為程序瑕疵

一是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的審批前置程序,事關被徵地農民獲得補償的標準及數額,是保障其核心利益的關鍵。二是法律規定確認資料是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之一,是土地徵收方案獲得批准的主要證據。且在大多判定為程序瑕疵的案例中,僅是次要證據存在輕微違法才算“程序瑕疵”。三是當前部分未做調查即被強徵強拆的案件所反映的案值多達千萬甚至接近上億元,導致被徵地對象在實體上遭受巨大損失。


用地報批前的違法認定

“土地現狀”的調查,不僅針對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還包括其是否合法的調查認定。另外,由於現實中用地者未獲批准文書的原因多樣,也並非都是被徵地農民的自身過錯。而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用地及其建築進行違法認定,須經過一系列嚴格程序,送達停止違法行為等內容的相關文書。簡易認定違法不予補償,顯失程序正義和公平,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案精神。筆者認為,應強化違法用地及建築的認定須在用地報批前,且依據嚴格的程序做出。未進行嚴格的調查及經所有者和使用者確認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房屋,在獲取批覆後被認定違法的,可判定徵地主體對被徵地對象做出適當補償或賠償,甚至視為合法存在獲得相應補償。以此,才能真正約束地方政府依法依規進行用地報批前的調查確認,也會間接督促地方政府對違法用地行為及時予以查處。

來源:中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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