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保全肇事者車輛?

發生交通事故後,訴前保全的法律依據。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保全肇事者車輛?

交通事故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一般會在事故責任認定下達後進行放車,如果車主的賠償態度不積極,且車主的保險不足以賠償自己的損失,受害者要及時進行對方車輛保全,建議在此階段及時委託律師進行跟進處理。保全是有代價的,申請人需要交納保全費(法院不予退還)及提供相應數額的擔保金或擔保物(保全結束後法院予以退還),申請人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購買保險進行保全(法院不予退還),費率一般為要保全車輛金額的千分之三。

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需要的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要向事故車輛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

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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