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HR都处理过员工旷工这种情况,在大多数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也会写上“无故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这一规定。
那么,这条规定是否真的合法有效呢?
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一名自动离职的劳动者直接以“自动离职”为由办理退工退保的情况,这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自动离职归根结底是劳动者的一种违法、违约行为,因劳动者违法、违约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当属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范畴,可能会导致企业额外的失业金赔偿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自动离职不是现行劳动法制度下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途径,如果企业处理不当,对自动离职劳动者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可能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随时给企业带来麻烦。
然而,法院在审理纠纷案件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方是很难将旷工员工直接视为“自动离职”。
其实,没有理由不辞而别的员工,就是一种旷工行为,并且很多单位也把旷工作为一种严重违纪行为,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企业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日以上”为由解除。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对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随着疫情形势进一步向好,某公司按照北京市相关要求进行了复工复产,员工李某某也回京返岗,2月14日北京市发布疫情防控通知,明确表明返京人员除特殊7类人员一律隔离14天,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情况,如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以看出,这个期间是要支付劳动报酬,更不可能存在旷工。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不准而不出勤的严重违纪行为。
回到以上的新闻,员工不仅请假,而且还告知企业,同时与社区也在积极的沟通,而企业任性的认定为“旷工”,因此,企业的行为明显的违反法律规定,不仅将隔离认定为旷工,还以自动离职作为解除理由,均是错误违法的。
当然,现实中,也会有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应该这么写: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还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二步,如果有员工连续旷工3天,要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一份《返岗通知书》,催告其已连续旷工3天,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公司有权对其连续旷工3天的事实进行违纪处分。
这一步也是有必要做的,因为公司对员工有管理职责,如果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了,公司都不管不问,实务中可能会认为公司没有尽到这个管理职责,且如果后期打官司,也有利于公司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