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 | 網絡主播“直播帶貨”售賣假貨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視角 |  網絡主播“直播帶貨”售賣假貨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營銷模式,可以為商家服務、商品銷售打開銷路,同時也幫助更多消費者提升消費體驗。但是隨著“直播帶貨”營銷模式的崛起,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例如產品無三證、質量不合格、或者商品不對版等問題,網絡主播在這些情況中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網絡主播帶貨的行為認定。

大部分網絡主播在直播中親自試用產品,並宣傳及的使用產品,展銷產品效果十分明顯,同時使用各種行為和語言誇張的向觀眾推薦產品,符合廣告代言人的特徵。

什麼的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的傳播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訊息來源的角色,並且根據其所具有之說服力對消費者產生影響。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因此,可以界定網絡直播帶貨的行為屬於廣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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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網絡主播售賣假貨承擔責任的方式。

(1)什麼是假貨?根據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以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可以認定為假貨。

(2)網絡主播直播售賣假貨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1)更換、修理義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2)欺詐一賠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十倍賠償。

如果涉及食品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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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律師評析

目前,在某手、某音、某寶存在一大批網絡直播網紅,這些網絡擁有一大批粉絲,從而

也成為了他們變現的對象;由此,出售各種各樣的產品,筆者也從某平臺購買了一些產品,發現這些產品存在與銷售不對版、產品質量嚴重不符的情況。這些主播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應當應當認為欺詐;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網紅作為網絡直播帶貨的銷售人,應當對自己的粉絲負責,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切不可為了自己的利益損害大眾的利益,否則會自找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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