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西歐的自由追逐:上帝賦予其捍衛的權利,自我意識的覺醒

引言

對自由的渴望與嚮往,是一種深藏在人類基因中的本能。在這種本能的鼓動下,自古以來,人們就從來沒有放棄過對他們嚮往的那種自由生活的追求。這種自由,不僅僅指的是人身的自由,更多的是對精神自由的嚮往和對個人權利保障的渴望。

進入中世紀以來,整個歐洲處於一種動盪不休的生活狀態,在社會制度不斷變化和基督教的統治這種條件之下,人們越來越渴望自由。西歐教會的很多知識分子,他們對人們所渴望的這種自由和權利進行了多方面的考證和研究,他們認為,人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存在,人們的權利就應該受到保護。

無論是人身的自由權利,還是財產的自由權利,或者是政治權利甚至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應該受到一定的維護和保證。在這些知識分子的帶動下,人們對自身的權利維護意識更加明確和清晰,他們願意捍衛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從而對後來的民主制度的產生,有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一、人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根本權利就是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是保障一個人個體生存的最基本的權利,它保障一個人的生命自由以及財產和平等等一系列與人生存相關的根本利益

一個人只要在世界上存活,那麼他就擁有自己獨特的生命生存權利,這就是人自然權利的最基本的要求。在中世紀的歐洲,《教令集》一直被認為,是中世紀時期,人們對自然權利認識的最初起源。由於中世紀的歐洲,一直在宗教的統治時期,宗教對人們意識的影響十分深遠,人們的行為大部分受到宗教的約束。所以《教令集》其實也是一部教會相關的書籍。

中世紀西歐的自由追逐:上帝賦予其捍衛的權利,自我意識的覺醒

但是在裡面規定了很多交規和上訴權力等一些內容,被看做是當時教會法規的一個主要依據,可以說是教會後來制定相關法規的一個基礎。在這本《教令集》中,最重要的是裡面涉及到了很多關於當時人的自然權利的想法,在這本書出現後,教會里的不少知識分子開始對人的自然權利進行了研究。

當時在自然理論中,有兩個關鍵詞多次被提到,這兩個詞分別是dominium和ius。dominium指的是一種所有權,強調的是人本身對某些東西的佔有權利,是對權利的一種強化觀點。而ius,的意義比較寬泛,簡言之就是一種人的權利的自然構成。

這種自然構成的想法,與宗教的一些理論是十分符合的。比如宗教的思想中,世界是由神創造的,所以世界上任何東西存在都有它的價值和意義,人作為個體存在與世界中,也有自己獨特的自然構成意義,所以追求自然的權利,是人理所應該具有的一項合法權利。dominium所提到的這種所有權,自然也就包含在宏大的自然權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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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自然權利是由神所賦予的,所以在自然權利之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生命權利。只有人活在世界上,才有資格去享有其他權利。所以生命權是人享有其他自然權利的一個先決條件,也是自然權利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權利。任何權利都要向生命權讓步。

中世紀的哲學家亨利曾經指出:

“當一個人在飽受飢餓的痛苦下偷食物,獲得生活必需品的權利會赦免偷盜這一不正當的行為。”

在亨利認為,為了維護生命權利,就算是偷盜,只要不影響其他人的生命權,也是可以被赦免的。因為這是人們維護自己自然權利根本的行為。也許這麼看是比較偏激,但是也從側面證實了在當時,自然權利的重要性已經被教會學者們認識到了。

二、進入中世紀以後,人們逐漸對個人財產的意識變得強烈起來。隨著生產力不斷髮展,人們的財富積累也與日俱增,關於財產權利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財產自由,是人們捍衛自己合法利益的關鍵

在封建制度統治之下,人們像努力一樣,為封建領主們工作,他們只是維繫溫飽即可,根本沒有對自己財產的保護意識。隨著生產力發展,社會經濟逐漸由土地為主轉變為商品經濟為主,人們的財富有了一定的積累,這時候,人們開始想到,要對自己的和合法私人財產用某些形式去保護。

約翰·洛克在《關於公民政府的第二篇論文》中指出:

“一個人通過自己的雙手所創造的勞動所得,毫無疑問,都是屬於這個人的財產。”

雖然是通過人雙手創造的勞動所得,但是這種所得究竟是歸個人所有,還是交給教會所有,這個問題上還有很大的衝突。在教職人員的心中,認為上帝是這個世界的創造者,所以教會對財產的所有權,應該是來源於上帝的。上帝當時創造了伊甸園中的一切,包括亞當和夏娃。所以教會對伊甸園中的所有東西,包括亞當和夏娃,都應該有所有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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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英國哲學家奧卡姆的威廉,用自然權利駁回了教會的這種所謂的所有權論調。他認為就算上帝擁有伊甸園的一切所有權,但是亞當和夏娃既然是伊甸園中自然存在的個體,自然權利的作用下,他們對伊甸園中的一切都有使用權利。在這種想法的驅動下,人們對財產的自由權利引發了新的思考。

不同人對待財產的自由權利的理解也是不一樣的。阿奎那認為,這個世界是上帝創造的,公平的上帝把世間萬物分給了人類,就是讓人類共同佔有這些。所以財產應該經過整合後,再次分配給私人所有。在他的理論中,教會是沒有佔有財產的權利的。

其實在整個中世紀,關於財產如何佔有的這種討論有很多,也是眾說紛紜,由於思想尚未成熟,所以財產自由也只是一個概念,並沒有一個完整的法規約束。但是有一點可以保證,財產是保證人們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有了足夠的財產,才有足夠的話語權。

這也是為什麼教會與當時的王權要努力去爭奪財產所有權的原因,只有爭奪了財產的所有權,才能獲得更多在政治上的權利,從而穩穩的佔據統治地位。

三、在中世紀,人們對政治權利自由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論證,這個論證多半是集中於人們的主權以及對立法的一些要求。當時的教會學者們認為人們是有立法權利的,法律應該源於人類的思想和意志

在當時教會知識分子的論證中,人民的主權思想已經產生了。這種人民主權思想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當時的學者們認為,立法權應該是屬於人民的。在全國的權力機關中也好,還是在社會的生活最底層也好,法律都應該是反映著人們的思想和政治意願的。

既然法律需要反應人民的意志,那麼自然要由人們集體商議後,才可以做出決斷,所以人民的立法權是應該受到保障的。這也是人們政治權利自由的一個理論原則。而這裡所謂的人民,並不是指社會上的所有人,是有一定要求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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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父母和兒童就會被排除在這個人民之外。而且一些努力和沒有本國家合法戶籍的人,也不算是公民。所以這個公民,其實只是指那些有權利參加政府會議,並且可以發表態度的公民,他們的地位相對較高,只有他們才有立法權。

馬西利烏斯曾經說過:

“因為通過所有省或他們大部分的省的公民共同體,立法的權利或權威被轉交給了德行出眾的羅馬人民,使得羅馬人民擁有了給世界上所有的省進行立法的權威。”

這裡指出了當時羅馬人民所擁有的的立法權是十分大的。甚至當時的羅馬統治者,也無法越過人民去阻礙立法的進程。這時候,人民的政治自由權利不僅僅在立法上,當時羅馬的人民甚至可以決定統治者的身份。

中世紀西歐的自由追逐:上帝賦予其捍衛的權利,自我意識的覺醒

如果統治者德性有失,嚴重的違背了上帝的意識,那麼人民就有權利去對這個昏庸的君主採取政治上的懲治,甚至廢除掉這個君主。這裡可以看出人民的權利與權威,已經是十分巨大。

列奧納多·布魯尼對曾經提到過:

“既然公民之間人人平等,那麼,就應該由公民推選城市統治者,對政體的改革也必須由公民統一。公民共同體應當爭取立法權以及其他重要的決策表決權,即,法律必須經過公民同意。”

這是一種十分先進的思想。在中世紀的時期,這些教會的知識分子對於政治自由權的討論與思考,主要是強調這種人民在政治中享有立法權的重要地位。

在中世紀,教會中的知識分子們,他們具有十分先進的思想和開闊的視野。他們已經完全跳出封建時期對人們思維的禁錮模式,以人的個體為主要思考對象,開始深入的思考和討論,人在這個社會中,應該有的一切自由和權利。

中世紀西歐的自由追逐:上帝賦予其捍衛的權利,自我意識的覺醒

人對各種權益的享有,從宗教的角度看,是上帝賦予人類最基本的權利;而從社會的角度看,是人類自我意識的覺醒。中世紀的這些學者,對自由的多方面研究和全方位立體化的闡述以及討論,直接激發了人民對自由的嚮往,也激發了人們對權利的捍衛之心。

正因為這樣的社會狀態和底層人民意識的形成,間接的催生了日後歐洲的資本主義民主制度。這種制度自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經過中世紀人們對自由的長期理解和積累。這種對自由的追求,對日後民主思想的形成有著很深遠的影響。

參考歷史文獻:

《西方憲政史》

《和平的保衛者》

《教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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