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可以入市交易後,如何處理村民小組和承包戶的關係?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較為引人注目的一點是,農村集體土地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可以入市交易(出讓、出租)。應當符合如下條件:(1)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2)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3)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新法規定的“出讓”,是土地所有權不變,只是將“使用權”交由第三方使用(與國有土地出讓類似),出讓的主體應當是土地所有權人即村民集體。但是,現農村土地基本都承包到戶,村民小組能否出讓承包到戶的土地?出讓過程中如何處理承包戶與村民小組之間的關係?是需要明確的。如果不允許出讓承包到戶的土地,那麼將有大部分土地還是無法通過出讓方式入市,不能達到新法激活農村土地市場的目的。如果允許出讓承包到戶的土地,那麼承包戶的權益又應如何保障實現?筆者認為,兩者關係不解決,可能會造成土地交易混亂、甚至引發重大社會矛盾,希望各位談談各自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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