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母親手機號控制多個賬戶!還配資炒股 交易金額過億!

又見券商員工違規炒股被罰,罰單顯示其實際控制四個賬戶進行交易,交易金額上億元,期間還聯繫配資公司進行場外股票配資。

  4月24日,江西證監局披露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任海通證券營業部員工的張某,因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合計被罰沒207萬元。

用母親手機號控制多個賬戶!還配資炒股 交易金額過億!

  使用他人賬戶配資炒股

  兩個月內交易金額破億

  江西證監局披露的處罰決定書顯示,張某於2009年5月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張某就職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饒中山西路證券營業部(現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饒解放路證券營業部,本文統稱“海通證券中山西路營業部”),為證券從業人員。

  2016年1月12日,張某與段某雷、深圳市中濤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濤投資”)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同年4月,張某與段某、中濤投資簽訂補充協議。上述兩份協議約定,張某支付保證金100萬元,中濤投資方面提供500萬元資金及“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給張某用於股票交易,並確保上述證券賬戶起始資金為600萬元,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由張某承擔,投資收益歸張某所有。

  實際上,當年1月6日、3月3日,“劉某1”“全某偉”賬戶已分別開立於海通證券中山西路營業部,兩個賬戶的證券經紀人關係均隸屬於張某名下。

  江西證監局查明,張某自不晚於2016年1月8日至不早於2016年2月26日期間控制“劉某1”證券賬戶,自不晚於2016年3月4日至不早於2016年5月5日期間控制“全某偉”證券賬戶。上述期間“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股票金額5934.54萬元,累計賣出股票金額6215.93萬元,兩個賬戶盈利合計271.76萬元。

用母親手機號控制多個賬戶!還配資炒股 交易金額過億!

  而實際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張某本人實際也只拿出了20萬元。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1月5日,張某將協議中約定的保證金100萬元及賬戶管理費10萬元轉到了中濤投資段某雷銀行賬戶。上述110萬元資金中,20萬元來自張某銀行賬戶,其餘90萬元(含10萬元賬戶管理費)來自陳某1和趙某嶺(與陳某1相關聯人員)兩人銀行賬戶。張某與陳某1約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資配資進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張某保證金出資比例20%計算,賬戶271.76萬元盈利中的54.35萬元歸屬於張某。陳某1提供的保證金及其與張某約定的賬戶盈利後續分別轉入陳某2、王某龍、趙某嶺及李某豔等與陳某1相關聯人員的銀行賬戶。針對張某接受陳某1委託配資炒股事項,陳某1未向張某支付其他費用。

  交易盈利資金再次進場炒股

  這次又是借用他人賬戶操作

  與此同時,張某還控制著自然人“李某”和“劉某2”兩個賬戶炒股。

  先看“李某”的賬戶。經查明,李某與張某為朋友關係。2015年11月30日,“李某”賬戶開立於海通證券中山西路營業部,賬戶證券經紀人關係隸屬於張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間,張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入5筆資金共計19.01萬元。上述資金來源於“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轉出的交易盈利資金,資金存入後同日即轉入“李某”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

  張某自不晚於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於2016年5月3日期間控制“李某”證券賬戶。上述期間“李某”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股票金額36.17萬元,累計賣出股票金額37.59萬元,賬戶盈利1.36萬元。賬戶交易股票品種、時點、終端信息等與“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高度趨同,且期間內“李某”賬戶銀證轉賬操作與當天賬戶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終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還有“劉某2”賬戶。2014年7月23日,“劉某2”賬戶開立於海通證券中山西路營業部,賬戶證券經紀人關係隸屬於張某名下。

  張某自不晚於2016年2月4日至不早於2016年5月9日期間控制“劉某2”證券賬戶。上述期間“劉某2”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股票金額86.68萬元,累計賣出股票金額90.29萬元,賬戶盈利3.48萬元。賬戶交易股票品種、時點、終端信息等與“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高度趨同,且期間內“劉某2”賬戶銀證轉賬操作與其後最近一筆股票交易在交易時點上高度接近、在終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劉某2”證券賬戶轉出本金及收益絕大部分用於與張某相關的消費支出。

  是否能夠控制賬戶成申辯焦點

  手機號使用的表述前後矛盾

  江西證監局認為,張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內控制“劉某1”“全某偉”“李某”“劉某2”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張某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控制“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收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

  江西證監局此前查明,“劉某1”“全某偉”兩個證券賬戶交易主要通過180****5183手機號操作,上述手機號以張某母親劉某2身份註冊。交易期間內,“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委託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機號交易筆數佔比分別達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劉某2”賬戶委託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機號交易筆數佔比分別達到83.33%和74.24%。

  在聽證過程中,張某提出申辯稱,雖然張某能夠控制“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使用上述手機號實際使用、操作上述賬戶持有、買賣股票,“李某”“劉某2”證券賬戶同理。張某還申辯稱,朋友汪某是配資的實際主體和上述手機號使用者,並操作“劉某1”“全某偉”兩個配資證券賬戶。期間赴韓國,張某的母親劉某2為該手機的使用者。

  此外,張某還稱其僅是對“劉某1”“全某偉”兩個賬戶出資人民幣20萬元,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實際使用和操作上述賬戶,而基於出資享有收益不違法;四個賬戶的交易均是通過開戶的證券公司認可的合法交易軟件下單,在場內公開完成交易,無證據表明張某實施過私下接受客戶委託和場外交易的違法行為;以及罰款金額過重。

  經複核,江西證監局認為:

  一、認定本案違法行為成立的關鍵在於張某是否控制相關證券賬戶。“劉某1”“全某偉”“李某”“劉某2”四個證券賬戶均在同一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經紀人均為張某;配資協議約定“劉某1”“全某偉”兩個配資賬戶提供給張某使用,“李某”“劉某2”,賬戶名義持有人與張某存在朋友或親屬關係;上述四個賬戶在涉案期間交易股票品種、時點、終端信息高度趨同,賬戶的資金來源或去向均指向張某。從人員關係、賬戶關聯、資金關聯、行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認定張某對4個賬戶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權益,實際控制4個賬戶。張某辯稱其僅是簡單出資行為,屬於對其違法行為的片面理解。

  二、據調查,汪某對“劉某1”“全某偉”兩個配資證券賬戶收益流向的表述與實際情況並不相符。且汪某自認“汪某”個人證券賬戶由其本人操作,比對同期“汪某”證券賬戶與“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戶交易情況,兩組賬戶在交易股票品種及交易終端上完全不一致。無證據表明汪某從本案中獲取相關經濟利益。張某有關上述手機號實際使用人的表述在調查期間和聽證會上前後並不一致,且如按聽證會所述,上述手機在境內期間由汪某使用,在韓國境外期間手機則交由其母親劉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不僅規制在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證券營業部及其他營業場所以外的交易委託,還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接受客戶證券買賣委託。張某自認與陳某1合作配資炒股,並於事後將陳某1提供的保證金及其盈利款轉給陳某1相關聯人員,綜合本案獲取的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張某私下接受陳某1證券買賣委託行為。

  四、張某不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還聯繫配資公司實施場外股票配資。場外配資行為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導致市場風險成倍放大,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是證券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此外,調查期間江西證監局多次要求張某通知李某和劉某2到案接受調查談話,張某均推諉拒絕,且串通他人編造事實,不配合調查。江西證監局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已充分考慮本案的各種相關情況,當事人關於量罰過重的陳述申辯不能成立。

  綜上,江西證監局對當事人以上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證券從業人員張某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沒收張某違法所得59.19萬元,並處以118.38萬元罰款;對張某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合計沒收張某違法所得59.19元,罰款148.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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