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不知道吧
2020年賀州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
已經確定了
一起來看看吧!
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為
家庭月人均均可支配收入低於1382元(含1382元)
農村低收入家庭標準為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6269元(含6369元)
那麼
這個標準是怎麼來的呢?
一起來看看
關於對《確定2020年賀州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的政策解讀
一、確定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必要性
做好城鄉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對工作是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專項社會救助制度以及臨時救助制度向低保對象、特困救助對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是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證國家資助城鄉低收入家庭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的重要舉措。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市、縣(市)政府每年第二季度必須公佈當年度的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本項工作屬於各級政府每年的常規工作。
二、政策依據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213號)。
(二)自治區民政廳、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教育廳、司法廳、統計局和廣西調查總隊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我區農村低收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桂民發﹝2013﹞49號)。
(三)《自治區民政廳關於提高2020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指導意見》(桂民函〔2020〕137號)。
(四)《賀州市住戶調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反饋2019年度分市縣居民收入核定數據的通知》(賀住調辦字〔2020〕2號)。
三、確定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方法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計算方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桂政辦發﹝2010﹞213號)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按照自治區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確定,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此範圍內研究確定。我市住戶調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公佈的賀州市2019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179元,按月計算,賀州市2019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765元。按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計算為1106元,按45%計算為1244元,按50%計算為1382元。
我市按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0%~50%比例取最高值50%,即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382元較合適 ,這樣有利於更多的城市困難群體享受到住房救助、教育資助和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這個標準也符合桂民函〔2020〕137號文件規定的城鄉低收入標準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2-2倍的增幅提高。
(二)農村低收入家庭標準計算方法
《關於規範我區農村低收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桂民發﹝2013﹞49號)規定:農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在國家統計局廣西調查總隊會同自治區統計局核定的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40%—50%範圍內確定。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民政部門會同發改、財政、住建、教育、司法、統計、調查等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我市住戶調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公佈的賀州市2019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測算指標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2737元。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計算為5094.8元,按45%計算為5731.7元,按50%計算為6368.5元。
我市按自治區規定的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50%比例取最高值50%,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369元較合適。這樣有利於更多的農村困難群體享受到住房救助、教育資助和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這個標準也符合桂民函〔2020〕137號文件規定的城鄉低收入標準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2-2倍的增幅提高。
四、其他說明事項
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2020賀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1382(含1382)元,農村低收入家庭標準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6369(含6369)元)、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社會救助制度規定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準確認定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有效實施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專項社會救助制度以及臨時救助制度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鄉特困對象以外的城鄉低收入居民延伸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