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微信記錄當“呈堂證供” 男子離職後倒賠單位10萬

轉自:濟南時報

拍案丨微信記錄當“呈堂證供” 男子離職後倒賠單位10萬

衝浪的小夥伴們,經常會說一句話:“互聯網都是有記憶的!”

特別是手機微信等社交工具,日益在生活中發揮重要的交流作用,有的借款、交易等行為,直接就發生在聊天信息中——

即使如此,我們依然會遇到其他糾紛:不靠譜的朋友,在微信上借錢不還;做生意支付寶轉賬,對方謊稱沒收到;與人糾紛,他網上說一套,線下又一套……

這時,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近的熱門話題就是——五一過後,微信等聊天記錄可以做呈堂證供,記者從法院瞭解到,其實濟南有法院早已開始把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鏈的一部分,並據此斷案。

最新!電子證據被細化包括5大類形式

據介紹,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通過對電子證據規則的完善,今後打官司就有了更多地有力佐證。

但是由於電子證據具有易篡改和偽造的特殊性,所以對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與證明力方面也對法官和法官助理帶來新的考驗。

拍案丨微信記錄當“呈堂證供” 男子離職後倒賠單位10萬

一工程師離職後,被原單位起訴索賠

其實,記者瞭解到,微信等電子證物作為呈堂證供,案件在濟南已經日漸增多,高新法院就曾審理了一起商業索賠案件,一工程師被認定違反競業合同,依據就是相關的微信對話記錄——

2015年11月23日,楊某入職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楊某的工作崗位為售後工程師,在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激光設備的相關工藝及客戶資料等商業秘密,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書》,2018年9月1日,楊某因個人原因離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楊某離職後,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按照《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按月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同時約定楊某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行業相同的工作。

楊某自該公司離職後,立即入職山東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山東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經營範圍上與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存在部分相同內容,且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內容與激光設備相關。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通過勞動仲裁裁定楊某違反了與原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書》,賠償原公司10萬元,楊某不服裁定訴至我院。

楊某在其中一條訴訟理由就是其本人未到山東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仲裁僅憑原公司單方出具的《2018年11月15日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員工王某與楊某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以及照片打印件即認定楊某在原公司離職後到山東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法官釋法:微信讓他“暴露”了,倒賠原單位10萬元

作為該案的主審法官,濟南高新法院民商事團隊負責人曲勁松法官介紹,近幾年在網絡信息化的興起下已經開始有越來越多的電子證據被呈上法庭,這其中包括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轉賬記錄等等,對於這些新興電子證據在之前的庭審時有比較關鍵的三個方面需要注意,那就是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真實性就是大家常說的證據是真的不是偽造的,一般法院會要求原告或者被告提供證據的原始載體。所謂原始載體,舉個例子來說比如微信聊天記錄,其原始載體就是手機,法官會當庭查看所提交證據的手機內容是否真實,並且核對雙方身份。第二是合法性,就是對電子證據提取是合法的。最後是關聯性,是指所提交的電子證據與本案相關,能夠有效地證明事實。

在上述的案件中,被告濟南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聊天截圖是真實的,通過對證據提交的原始載體的查看發現聊天對象的微信號是綁定手機號碼的,是原告楊某的手機號碼,且與提交的電子證據內容完整一致,可以證實聊天對象是楊某本人,並且證據的提取是合法的與本案要證明的事實有關聯,加上本案其他證據的佐證可以認定楊某違反了與原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書》,遂作出判決楊某賠償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0萬元。

曲勁松法官指出,最高法新規定的實施,未來進一步明確了電子證據的範圍,為老百姓在打官司蒐集證據時提供了明確的規範:

如今QQ、微信、支付寶等APP已成為大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今後通過網絡的社交、轉賬、商業洽談等活動時要謹言慎行,同時也要學會活用截圖、收藏、聊天記錄查詢等功能,在市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能夠保存有力證據,來保護大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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