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發文炫耀如何讓“性侵醉酒女孩”男子成功脫罪,比精神病還管用!如何評價?

凍梨遊研社


律師在很多人眼裡是伸張正義的人,因為他們最瞭解我國的法律,而法律是伸張正義的。恰恰有一些不作為的人。以為自己鑽研透了法律。瞭解法律的漏洞。就可以利用這些漏洞去為所欲為。 不要說你是一個律師。因為,不論是非不論好壞,你已經喪失了一個人的基本屬性。

這裡多說一句。我國提倡依法治國,但是目前很多時候我國的法律還不是特別完善。尤其是很多案件是之前沒有發生過的。恰恰很多法官在判定案件的時候要參考之前的案件,這樣既保證了自己的權威又能夠保證自己的安全!所以如果沒有參考,會很難進行判斷。於是給了一些居心叵測的律師有了可乘之機。他們專門鑽法律的空子,不是人的基本感情和道德。強烈建議有關部門取締該律師。永不可踏入律師行業。



小蝦924


前不久,廣東法xx邦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發了一篇文章引發爭議,文中稱,經過團隊五個月以來不斷的努力,卓有成效的辯護,年僅19歲的在校大學生陳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走出看守所。

這個年僅19歲的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了,而他所觸犯的強姦案對當事人身心傷害極大,卻如此雲淡風輕就結案了。而本案律師還寫了這樣一段話,他說:“我們是很善良的律師,我們是很善意的”。他認為,在看守所關押半年,對一個前程遠大,一直在學校表現優秀的年輕人而言,這份懲罰真的已經足夠了。

真的,足夠了嗎?

案件起因

19歲的陳某某是廣州一所大學的學生,一天。陳某某與馬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交往了一段時間,但並未確定是情侶關係。

2019年11月26日晚上,陳某某邀請小芳以及另2名同學到酒吧喝酒。喝到凌晨時分,小芳喝醉了昏睡不醒,陳某某便帶小芳去開房休息,並強行與醉酒熟睡的她發生了關係。

第二天下午,小芳醒來之後選擇報警,陳某某在輔導員的陪同下投案,隨後被警方刑事拘留。陳某某的家人找到了餘海亮律師。

律師隨即讓陳某某“修復社會關係”,爭取庭外和解。但陳某某一開始拒不認罪,模糊概念,說自己並不知道觸犯什麼法律,跟馬某某是正常情侶關係,而且得到了她的“默許”。後來在律師曉以利弊的“開導”下,陳某某才恍然大悟,向馬某某寫下《道歉信》,並花了代價,拿到了被害人及其家人出具的《諒解書》、學院出具的在校表現證明及依法調取的微信聊天、通訊記錄等材料作為證據附件,然後律師得意地宣佈,“社會關係已經修復”,案件撤訴,整個案件不了了之。

善良的底線

整個案件最讓人作嘔的地方是,律師發文炫耀,他說,這起案件主觀惡意較小,男生以為女生醉酒是默許發生關係,案發前兩人關係親密,案發過程中又不存在暴力,威脅,引誘,

總起來講拋開罪名,這是情節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而陳某某在校表現良好,成績優異,需要返回校園讀書深造,5個月的關押已經讓他受到足夠的懲罰,他目前已經取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而作為律師的我們,是善良的人。他還並口口聲聲說,這如何體現了一個律師的專業技能和善良和良知。

“至此,一起頗受校園師生關注的“在校大學生強姦同校女生案”取得了圓滿的辦案結果。”“圓滿”二字讓人再次作嘔。

如果善良和良知的底線如此廉價,那邪惡和罪名都要為自己的“清白”而沾沾自喜。如果說這場案件有什麼讓人看不懂的,就是這裡——我們看不懂一個善良的律師,在放走罪犯後沾沾自喜的嘴臉。

如果善良被虛偽利用,良知被邪惡當成牌坊,惡行被縱容,罪名被寬恕,那這個世界公平何在,正義何在?這樣圓滿的世界,細思極恐,令人毛骨悚然。


靜說歷史


犯罪事實存在,卻被免於起訴,這不是律師的功勞,而是法律的漏洞!

我查閱了一些類似的案例,這些“罪犯”被免於起訴的主要理由無非是情節輕微,有悔過態度,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這些理由中,最重要一點是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這也是此次案件代理律師在這方面所做的最主要的工作。

案件簡述

廣州某高校大二學生陳某某與同校女生馬某某經同學介紹認識,非情侶關係。2019年11月26日晚上,陳某某約馬某某及另外兩名同學一起到廣州某酒吧飲酒。至凌晨,馬某某醉酒不醒,陳某某帶馬某某到酒店開房休息,並在馬某某醉酒熟睡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第二天下午,馬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被陳某某強姦。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證後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陳某某的代理律師為他做了一系列工作,先是為其申請取保侯審,但是因為陳某某當時對涉嫌強姦的事實與法律仍未充分認識(通俗點說就是拒不認罪),所以這份取保侯審申請沒有被批准。

代理律師會見陳某某的時候,向他講解了相關法律,陳某某認識到錯誤,並在律師的建議下向馬某某寫下《道歉信》。另一邊,代理律師還積極做被害人馬某某及其家長的思想工作,最終得到諒解,並拿到了馬某某出具的《諒解書》。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認為陳某某主觀惡性較小,不存在暴力、威脅、引誘情形,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社會關係已經得到修復”,認識到自己錯誤,主動認罪認罰,因此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事件分析

從整個案件來看,代理律師表現出了專業的職業水平,可以說所有律師代理這種案件都會這麼做!律師對案件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但是為什麼犯罪事實存在的案件會不被起訴?我認為這個法律還是有問題。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刑法》還有一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兩條規定的前提都是犯罪情節輕微,但第三十七條規定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另一個規定是檢察院可以不起訴。這有什麼區別呢?前者是罪名成立,但不用處罰;後者是不起訴,也就是不會經過法院的審判,自然也就沒有罪名了。

這是一個很矛盾的問題,犯罪事實存在,證據充足,罪名就應該成立,至於是減輕處罰還是免予處罰,這個就應該由法院去審判,這不應該成為不起訴的理由!

結束語

此案的代理律師憑藉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為他的代理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利益,這是作為一名律師應該具備的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我對他處理這個案件的方式沒有任何意見。

但是,我認為這個案件的最終判決存在著上述的法律漏洞,所以就算贏了也不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而且這個案件的結果對於很多普通百姓來說是不能接受的。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並不能抹掉他犯罪的事實,只要這個犯罪事實存在,就會對社會帶來一定的影響。

如果犯罪後就通過某種手段(用錢賠償)來取得對方諒解,那有錢人不是可以為所欲為?法律不能懲處罪犯,就會失去該有的威嚴!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在下方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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