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500的工資核算員,
兩年時間竟侵吞了公司115萬餘元!
你的公司存在這樣的現象嗎?
財務部作為公司的核心部門,承擔著公司資金運作與管理、財務核算、資產登記、財務審核監督等重要職責,是公司正常運作的基石所在。
而對於財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道德素養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且需要持國家相關資格證件才可上崗,均應嚴格遵守公司的財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
若財務從業人員稍越雷池半步,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結果不堪設想。
案例分析
公眾法律網
謝某是某陶瓷生產公司的財務部工資核算員,於2015年12月入職該公司就職,負責核算公司員工工資並製作收入計算表及工資發放表,同時負責保管公司為新進員工在合作銀行辦理的工資銀行卡。
在2016年1月,謝某因工作上的失誤,未將一名已離職的員工從工資發放表中剔除,但是上級主管及公司領導均未一一核對清楚就簽字同意了,這讓謝某萌生了利用製作虛假工資發放表來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念頭。
就在那次之後,謝某先後在每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中逐步增加之前已辭職的員工但銀行卡還在謝某手中保管的人員名單,如果遇到核對較為嚴謹的上級,她還採用陰陽工資表方式,給上級一份正確的簽字,然後再拿出自己虛假製作的一份錯誤的自己模仿上級簽字交由公司領導簽字,以這種方式矇混過關。
待每個月工資發放時,謝某就將這些虛構的已離職人員的工資取出存到自身賬戶中,這樣一來,謝某以每個月虛構員工工資私吞公司財產,為自己增加“不義之財”維持自己買車、買房及每月的高消費。在職兩年期間裡,利用職務之便製作虛假工資表,非法佔有公司支付員工工資金額合計達1151628元!
而在一次公司檢查中,發現了謝某的犯罪行徑,該陶瓷生產公司將謝某控制並移交檢察機關依法懲處。
謝某的行為是利用自身職務之便,將本單位的財產非法佔為已有,且數額較為巨大,已經構成了“職務侵佔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規定:
“ 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 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且根據《刑法》二百七十一條關於職務侵佔罪的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而職務侵佔罪定罪有三個方面的要點:
一、必須是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
二、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三、必須打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打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本案中的謝某,均符合職務侵佔罪定罪的三個要點,首先她作為財務部工資核算員,利用自己每月製作工資發放表的職務便利,非法侵佔公司發放的工資款項;其次,其非法侵佔的數額巨大,已超過一百萬元的標準,已經構成了嚴重的職務侵佔罪。
由於事發時謝某的認罪態度誠懇,也能歸還給公司全部侵佔的款項,也有悔罪的表現,所以法院判決:
被告人謝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邢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
本次案件也給公司的從業人員一個警醒,作為公司的一員,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從業最基本的職業素養,切勿因為貪圖一時的便利而走上不歸路,在當下法制嚴明的社會里,“伸手必被抓,違法必懲處!”
而作為公司層面,更應該考慮的是從人員的選拔到任用、公司的各類流程與制度是否存在一定的疏忽或漏洞,像本案中謝某的犯罪事實持續了兩年之久才被發現,也反應了該公司的審批制度上存在著缺陷,每個崗位如何發揮各自的監督、審查職責,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是公司層面應該考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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