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信箱」之民事篇:公然辱罵他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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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信箱」之民事篇:公然辱罵他人如何處理?​

常律師:


您好!我有一個鄰居,具有精神病,時常在馬路邊上辱罵我,我多次報警處理,警察只是對其批評教育,請問我還能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答:公民依法享有人格權,在公眾場合遭受他人辱罵,可以依法向其所求精神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 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您可以依法起訴,索要精神補償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 常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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