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信箱」合理調崗可員工拒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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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信箱」合理調崗可員工拒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常律師:

你好,我們公司是做商場櫃檯的,可是現在我們公司在這個商場撤櫃了,就安排在這邊的員工去另一個商場,其中一個員工就不願意去。我們也看了另一個商場和現在這個商場離她家的距離差別不大,可她就不願意去我們能跟她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如果都是銷售類型的工作,證明在工作崗位上沒有侮辱歧視的情形,若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上約定員工應當配合調崗。因此員工無故拒絕單位的合理調崗,仍是建議先行協商,告知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協商不成再採取解除勞動合同的措施。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 常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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