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人密謀搶劫,對方中途退出,於是他威脅對方:“我為搶劫買了槍支,你得賠償15000元!”

男子找人密謀搶劫,中途對方因害怕而退出,可把他氣壞了,對其威脅恐嚇,讓賠償自己買工具的15000元。最終,他不僅沒要到錢,還換來了刑罰。

男子找人密謀搶劫,對方中途退出,於是他威脅對方:“我為搶劫買了槍支,你得賠償15000元!”

我為搶劫買了槍支,你卻要中途退出‍

常安是安徽泗縣人,30歲。2007年,他因犯盜竊罪被江蘇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可常安因遊手好閒,不務正業,生活一直很拮据。為改變現狀,他萌生了搶劫金店的想法,並開始為此準備:到街上踩點,上網查資料,謀劃具體的步驟等。

常安有個微信好友叫龐冬,在阜陽一家工廠上班,二人交流頻繁。為找個幫手,常安把搶劫計劃告訴龐冬,邀他一起參加。龐冬表示同意。此後,常安開始置辦搶劫所需工具。

2019年9月,常安通過網絡花費1000餘元購買準備用於搶劫金店使用的弩、電擊棍、面具,並通過互聯網學習相關開鎖技能。

龐冬本以為常安只是說著玩的,見他又是買作案工具,又是制定搶劫計劃,產生了畏懼,表示放棄參與搶劫。

龐冬的態度引起常安不滿,認為他違反約定,稱自己已為實施搶劫花費15000元購置槍支,要求他賠償這筆錢,遭到龐冬的拒絕。於是,常安多次對龐冬進行恐嚇。

男子找人密謀搶劫,對方中途退出,於是他威脅對方:“我為搶劫買了槍支,你得賠償15000元!”

索要“工具費”,被抓現行‍

2019年10月11日晚,常安駕車趕到龐冬所在的工廠宿舍,逼迫龐冬向他支付15000元作案工具購置款。

龐冬一邊穩住常安,一邊悄悄報警。警方趕到現場,將常安抓獲後,從他身上搜出管制器具。常安因涉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隨後被刑事拘留。

今年5月28日,潁州檢察院指控常安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向潁州法院提起公訴。

隨後,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法庭上,常安的辯護人提出,常安敲詐勒索罪(未遂)情節輕微,敲詐勒索行為與搶劫(預備)相牽連,應當被搶劫(預備)這一罪名吸收按照搶劫(預備)予以定罪量刑。常安主觀惡性不明顯,所實施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造成實際社會危害。

法院審理認為,常安預謀以暴力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併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預備)。後因龐冬不願意共同實施犯罪,常安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賠償購置作案工具花費為由對龐冬實施敲詐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常安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

常安兩次犯罪行為均構成犯罪,且之間不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和結果的牽連關係,因此法院對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不予採納。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常安犯搶劫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男子找人密謀搶劫,對方中途退出,於是他威脅對方:“我為搶劫買了槍支,你得賠償15000元!”

啥是犯罪預備?‍

刑法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可見犯罪預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準備犯罪工具;二是製造犯罪條件。根據刑法,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均屬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的表現形態,區分預備犯與未遂犯的主要標誌是是否著手實施犯罪。所謂“著手”是指犯罪分子開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行為人預備行為加在一起容易給人造成一定的錯覺,感覺已經開始著手實施犯罪。

搶劫犯罪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歷來都是刑法打擊的重點。搶劫犯罪的預備是搶劫犯罪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形態,它不僅僅是搶劫犯罪意圖的單純流露,而是在搶劫犯意的支配下,採取的一種積極的行為,是為搶劫罪實行階段創造條件,以便最終實現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所以說犯罪的預備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對預備犯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潁州晚報記者 劉培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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