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壞競爭對手轎車如何定性

檢察日報

  案情:徐某懷疑孟某與其在B縣化工園區惡意競爭,承攬工程,便指使李某砸孟某的轎車,並向車內潑灑油漆。2019年7月6日凌晨,李某來到孟某居住的小區,將孟某停在小區內的奧迪轎車前擋風玻璃、駕駛座車窗、副駕駛車窗、後座右側車窗、後座兩側三角玻璃砸壞,並將油漆從車窗破損處向車內潑灑。經物價部門認定,孟某奧迪轎車被砸的損失為1.47萬元。

  對徐某、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李某無事生非,耍橫逞強,任意損毀孟某的轎車,情節嚴重,二人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李某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常常是出於賣弄淫威、發洩情緒、逞強耍橫、尋求刺激等心理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故意中具有“隨意性”;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通常是因某種現實原因引起,行為人具有明確的損毀特定公私財物的目的,主觀上不具有“隨意性”。本案中,徐某懷疑孟某惡意承攬工程,因而對孟某懷恨在心,想到通過砸壞孟某轎車玻璃來刺激他,才安排李某砸孟某轎車。徐某、李某損毀財物系出於特定原因,認定其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不恰當。

  從犯罪的客體看,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往往在侵犯了公共秩序的同時,也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但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共秩序。從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表述來看,明確將破壞社會秩序作為該罪的構成要件,旨在保護社會公共秩序這一法益。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之中,其保護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這一法益。本案中,徐某、李某的砸車行為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實質性破壞和惡劣影響。

  從犯罪對象看,當行為人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時,可以把犯罪對象是否特定,作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判斷依據之一。當犯罪對象不特定時,意味著不特定的公私財物隨時有可能遭到侵犯,使公共秩序處於不安全的狀態,其行為應構成尋釁滋事罪;當犯罪對象特定時,該行為侵犯的主要是特定的公私財物所有權,其行為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本案中,徐某、李某的行為對象明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作者單位: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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