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娘又没和他睡过,凭什么帮他还债?

2017年6月,王某为家里拆迁款能多得一份与某女商某达成协议领取结婚证,事后分得款项给其2万作为“帮忙费”。二人领取结婚证后,王某随即向某贷款公司借贷数十万随即消失,某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与商某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商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商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调查以及听取商某的举证,认定商某与王某无夫妻之实,故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由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重点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夫妻实质要素,即共同生活。其次是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再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数额在家事范畴中,可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不在家事范畴,则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举证责任人应当承担不利因素。

若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须从三个方面着手:1.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3.该笔债务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