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對情侶熱戀期轉賬,算贈與還是借款?

熱戀期間的男女

親密無間,互相饋贈

可倆人一旦分手便

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近日

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2月,李偉與女孩張豔麗(文中人物均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後相戀,李偉苦苦追求張豔麗,為了討好她,經常在節假日發送一些紅包。

江西一對情侶熱戀期轉賬,算贈與還是借款?

兩人關係日益融洽,李偉趁熱打鐵向女方求婚,女方表示自己還有些外債需要處理,等處理完外債才敢結婚。


李偉隨即問了有多少外債,隨即通過銀行轉賬3萬元給女方處理債務,並且在銀行轉賬憑證中附言:借款還債。女方當時也在微信上承諾會歸還借款。

江西一對情侶熱戀期轉賬,算贈與還是借款?

2019年5月份,雙方結婚,李偉按照鄉俗另行支付了女方4萬元彩禮。但好景不長,兩人剛結婚沒幾個月就發現性格不合,雙方協議離婚,雙方同意女方不退還彩禮。


離婚後,張偉又向法院起訴女方要求歸還3萬元欠款,女方認為該比款項屬男方對自己的贈與,不應該歸還,並且否認微信回覆還款是討論此筆款項。為此,雙方爭執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

贈與必須贈與人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男方向女方轉款3萬元時附言記載為“借款還債”,雖然轉款用途及附言由轉款人單方填寫,但系在轉款發生時就需填寫,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男方的真實轉賬意圖及轉款性質,男方在轉賬憑證中附言 “借款還債”的行為顯然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且女方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男方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認定戀愛期男方轉賬給女方的錢款是借款不屬於贈與,女方應歸還男方轉賬款。

小編提醒大家

紅包、轉賬的

附言功能要用好

必要時刻可減少

後期引發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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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法院綜合自

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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