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搭乘無證駕駛摩托車的乘坐人受傷應當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13日,鄧某駕駛渝H0000號小型轎車沿國道319線鍾渤快速路延伸段從板溪鎮往酉陽縣城方向行駛,行駛至鍾渤快速路華茂農貿市場路段,因未有效觀察前方同車道內行駛的車輛,致使車輛撞上前方由石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造成石某及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乘坐人李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鄧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有效觀察前方道路及車輛,致使駕駛的車輛與前方同車道內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碰撞,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石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載客,致所承載的當事人受傷的行為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條之規定,但以上違法行為與此次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係,其違法行為僅加重人身損害後果。最終認定鄧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石某、李某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後,李某在酉陽中醫院門診進行CT檢查,產生的檢查費1397元。隨後,李某又被立即送入重醫大附一院酉陽醫院,經診斷為:右側篩骨骨折、雙側多支肋骨不全骨折、右膝內側半月板后角撕裂、右脛骨平臺外側骨挫傷等,經對症治療後,李某於2018年8月6日出院,產生的醫藥費12243.96元。

2018年12月17日,李某委託酉陽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傷後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該司法鑑定所於2018年12月20日作出鑑定意見:1.李某車禍傷致右膝內側半月板后角撕裂,右脛骨平臺外側骨挫傷留創傷性關節炎屬十級傷殘。2李某傷後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為此,李某於2018年12月13日進行核磁共振檢查,花費檢查費650元。於2018年12月17日支付鑑定費1300元。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酉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並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後劉某向酉陽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就醫路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共計104016元。

酉陽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搭乘丈夫石某的載貨摩托車上路行駛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對自己的損害存在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過錯及損害責任大小,由鄧某承擔90%的責任,石某、李某各承擔5%的責任。

律師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的劃分不能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劃分,對交通事故發生有證據證明有過錯的,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石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上道行駛,違反規定載客的違法行為,雖然該違法行為並非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但加重了損害後果,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風險提示:

市民應當拒絕乘坐“三無”車輛,否則一旦出現交通事故將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並非因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為無責任,就一定全部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搭乘摩托車車輛前應當對駕駛人員是否有駕駛資格、該車是否有行駛證等情況進行了解,乘坐摩托車應當戴好安全帽,以在法律上儘量做到對安全的注意義務。(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 冉石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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