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宋海濤快來償還執行款3065220元

被執行人孫海濤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借款3065220元,且違反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被梁園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凱旋南路291號2號院1排2號。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宋海濤快來償還執行款3065220元


執行案號:(2019)豫1402執261號

立案時間:2019年 06月24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 宋海濤

年齡:45歲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11425197404192415

執行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8)豫1402民初484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商丘飛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和罰息、複利(2017年11月28日之前的利息、罰息、複利共計22.22萬元;2017年11月29日之後的利息和罰息合計按年利率13.05%計算、複利按年利率9.18%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

二、被告商丘飛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支付律師代理費3萬元。

三、被告宋海濤、楊金花、商丘市誠信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兩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楊中須對上述債務以未繳的出資額980萬元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無正當理由,據不履行生效判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
戶籍所在地/經常住所地: 河南省虞城縣店集鄉沈莊村。

案件詳情: 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簡稱鄭州銀行)與被告商丘飛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揚公司)、楊中須、宋海濤、楊金花、商丘誠信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飛揚公司、楊中須、宋海濤、楊金花、誠信公司連帶清償原告借款300萬元以及利息、罰息、複利22.22萬元(利息、罰息、複利計算至2017年11月28日,以後的利息、罰息、複利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和違約金3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且本案律師費3萬元和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

聯繫舉報電話:17603708003

聯繫人: 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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