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對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吳某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17日,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吳某某經魯某某(已判決)糾集,與趙某某、潘某、朱某某、張某某(均已判決)等人,在太倉市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魯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惡勢力犯罪團伙非法高利放貸,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毆打、攔截、恐嚇等手段非法討債,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利用自身形成的強勢地位,介入他人日常偶發矛盾,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通過逼寫欠條、言語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被告人吳某某還在魯某某等人開設的賭場內實施接送、放高利貸、望風等行為。

被告人吳某某夥同其他惡勢力人員,為索要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恐嚇等情節;多次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吳某某另夥同他人,為索要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恐嚇等情節,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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