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理學興起,認為失節事大,為何女子離婚改嫁卻十分普遍?

宋代是我國封建時代上承隋唐、下啟元明清的統一王朝。這一時期的婦女離婚、改嫁的現象比較普遍,重要的法律依據之一就是《宋刑統》明文規定了“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而國家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與社會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發展趨勢相適應。宋代法律在婚姻關係中賦予女性“能過就過,不能過離”的底氣,其實是商業經濟前所未有繁榮之下,社會各階層義利觀念轉變後形成的必然結果。

財產繼承權、離婚權和再嫁權保障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

古代女性“大門不出二門不邁”,一生都侷限於家庭之中,婚姻權利的重要性無異於二次投胎。兩宋是程朱理學興起併成為官方認可的主流思想的時代,理學家程伊川提出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宋朝理學興起,認為失節事大,為何女子離婚改嫁卻十分普遍?

守貞觀念讓如今的世人普遍想當然地認為宋代女性備受“從一而終”的封建禮教束縛。但是事實上不僅北宋時期上至宗室權貴,下至平民百姓,女子再嫁現象比比皆是。甚至到了南宋,婦女再嫁也還是平常,著名女詞人李清照喪夫後再嫁,又毅然離婚就是典型的例子。可見理學貞節觀念在當時的影響力十分有限。

宋代女性受惠於唐代遺風,社會地位有所提升,守貞觀念並不濃厚。同時在空前繁榮的商業經濟影響下,士人一反儒家思想視商業為末業的傳統,經商蔚然成風。“君子”也重利輕義,因此出於“經世致用”的務實考慮,婦女離婚、再嫁的法律條件規定得比較寬泛。而且統治者以及士大夫還以實際行動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支持婦女再嫁。

宋朝理學興起,認為失節事大,為何女子離婚改嫁卻十分普遍?

1、厚嫁——宋代女性的重要財產繼承權

由於宋代科舉制度不斷完善,讀書人投身仕途大有可為,因此當時的男婚女嫁並不看重門第,“榜下擇婿”可以成就士庶通婚的佳話。

再加上商品經濟發達,無論貧富家庭的父母都有能力盡量為出嫁的女兒籌措豐厚的嫁妝,即使低嫁,女兒的婚後生活也不至於窘迫。而從史料來看,宋代公主出嫁的妝奩之貴重甚至超過了親王聘禮的規格。

宋代的禮制和法律都保護女性的嫁妝權利,厚嫁之風讓女兒實際上可以合法分得可觀的父家財產,嫁入夫家後不會低人一等。而且宋代法律明確規定,嫁妝是由婦女自由支配管理的私產,離婚或改嫁時都可以帶走,這也構成了女性面對家庭婚姻生活的重要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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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代法律條款賦予女性更大範圍內的離婚自由

宋律在承襲唐律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再做修訂,關於離婚的規定遠遠超出了“七出”“義絕”的範圍,女性的離婚自主權明顯擴大了。新增了諸如婚內受辱可以提出離婚、丈夫犯罪可以提出離婚、因丈夫病狂而提出離婚等有利於保護女性合法權益的條款。

除此以外,從實際案例來看,宋朝法律還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理由也多種多樣。有妻子美貌嫌丈夫醜而提出離婚的,有因丈夫出軌風塵女子而提出離婚的,有不堪丈夫辱罵構陷而提出離婚的……都獲得了官府的判決支持。

3、宋代女性再嫁的主要情形一覽

宋代女性再嫁中的主要群體是寡婦,《宋刑統》允許符合條件的婦女再嫁。蘇軾曾指出寡婦百日再嫁與禮教不合禮教,但讓貧困寡婦守節也並不可取,不如再嫁他人改善生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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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士大夫對於生母再嫁也表示理解支持,如范仲淹母親喪夫後貧困無依改嫁,他也隨之改名朱說,長大為官後孝敬奉養母親,母喪後才改回本名。

宋代離婚再嫁的女性又分為主動和被動兩種情形。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宋代女性有離婚再嫁的底氣只是相對於後世明清時期的女性而言,實際上在男權社會被休棄的可能性更大

。離婚後雖然可以歸宗依靠父兄,但再嫁一般也是勢在必行的。

例如因著名的《釵頭鳳》唱和而流傳後世的陸游與唐琬的愛情悲劇中,唐琬因婆母不喜而被迫與丈夫離婚,不得不改嫁宗室子趙士程。雖然這位良人的人品家世甚至更勝前夫,她卻依然鬱鬱而終。總的來說,宋代女性再嫁是受到法律保護和社會風氣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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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離婚再嫁現象普遍並不意味著地位平等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整個宋代社會,對於女性的貞節觀念其實是比較寬鬆的,遭遇不幸婚姻的出嫁女有二次選擇的機會。但是宋代女性離婚再嫁的現象普遍並非在封建社會實現了男女平等,仍然處於男尊女卑的社會關係之中。

宋代被陳寅恪先生譽為華夏文化造極之世,是罕見的沒有直接亡於內亂的統一王朝。“文治”之下經濟、文化高度發展。隨著城市的發展、市民階層興起,一部分婦女得以走出家門,投身商業、手工業的生產中。推動經濟發展,地位有所提升,在家庭婚姻生活中有了一定的的財產繼承權、離婚權、再嫁權。

然而這些主動權絕大多數都掌握在父親、丈夫等男性手中,女性並沒有獨立的私有權利。離婚、再嫁很多時候也還是身不由己地聽命於父兄親長,自然談不上男女平等。

宋朝理學興起,認為失節事大,為何女子離婚改嫁卻十分普遍?

總結

由於上承唐代開放的社會風氣,以及繁榮的商業經濟影響。宋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婦女以嫁資為主的財產繼承權、婚姻生活中的離婚、再嫁權的保護。賦予了婚後生活不如意的女性“能過就過,不能過離”的二次擇偶底氣。

然而隨著程朱理學的發展,限制女性離婚再嫁的“守節論”觀點日漸佔據了社會輿論上風。到了元朝理學的官學地位長期確立,朝廷明令禁止命婦、出征軍人家屬等女性再嫁。

而到了明清兩代,程朱理學盛極,婦女再嫁受到嚴重限制,在從上到下都褒揚“守節貞婦”的沉重輿論壓力下,有的烈婦以斷臂、毀容等自殘方式表示守節的決心,甚至以死殉夫。

宋朝理學興起,認為失節事大,為何女子離婚改嫁卻十分普遍?

因此相較於後世,在婦女離婚再嫁情況並不鮮見的宋代,女性在家庭婚姻生活中顯得比較有地位,但實際上依然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中處於弱勢,還遠遠談不上男女平等。

參考文獻

1、《宋刑統》

2、《宋史》

3、《宋人軼事彙編》

4、《宋代婚姻家族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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