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营、潍坊、日照、德州、青岛等多地食品抽检不合格

济南、东营、潍坊、日照、德州、青岛等多地食品抽检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饮料、肉制品、方便食品、饼干、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蜂产品、水产制品、调味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用农产品、蛋制品、粮食加工品、罐头、糖果制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共24大类食品1365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罐头、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和水果制品6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泰安市泰山区高兴壹锅鲜牛肉火锅店销售的生牛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东营市东营东胜海天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乌兰察布市东来顺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脑坯羊肉,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济宁市任城区卫东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腩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淄博市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凤兰冷鲜肉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阳信县恒益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淄博市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五里桥店销售的猪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济南市历城区刘强水产店销售的来自盛祥鱼类批发的大黄花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七)滨州市滨州海鼎火锅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白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八)济南市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丁豪广场店销售的山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菏泽市牡丹区马志餐馆销售的地瓜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烟台市莱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水草莓罐头,经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潍坊市潍坊高新区燊来聚火锅店销售的甜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渝新干锅辣鸭头店销售的糖蒜,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日照市五莲县九宫格火锅店销售的标称为诸城市舜王街道王家酱菜厂生产的糖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六)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烨餐饮店销售的糖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德州市德城区迎磊袁老四火锅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吴桥艺春菲酱菜加工点生产的咸菜(甜蒜),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八)德州市德州神筋米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吴桥艺春菲酱菜加工点生产的糖蒜,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泰安市新泰市中何记馅饼周快餐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椭圆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尚喜家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青岛市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青岛馨馨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生产的葡萄干,霉菌不符产品明示标准,检验机构为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泰安市新泰市中何记馅饼周快餐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方餐盘)和复用餐饮具(椭圆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济南、东营、潍坊、日照、德州、青岛等多地食品抽检不合格

济南、东营、潍坊、日照、德州、青岛等多地食品抽检不合格

食品安全风险解析

附件1

一、克伦特罗

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畜牧生产,对动物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效果。《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非法添加克伦特罗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毒,诱发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等症状,对健康造成影响。

二、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牛、羊、猪、兔、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猪肉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三、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羊肉和海水鱼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四、甲拌磷

甲拌磷是一种高毒的内吸性杀虫剂、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GB 2763-2019)中规定,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甲拌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摄入甲拌磷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导致呼吸麻痹、昏迷等。

五、铝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超过200mg/kg。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可能是商家违规过量使用所致。

六、苯甲酸及其钠盐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但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

七、糖精钠(以糖精计)

糖精钠是一种常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15g/kg。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降低生产成本,超限量添加甜味剂。

八、甜蜜素

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甜蜜素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甜蜜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降低生产成本,超限量添加甜味剂。

九、胭脂红

胭脂红为水溶性偶氮类着色剂,在食品行业中应用广泛,可改善食品的外观和色泽。相比于天然色素,具有着色力强、性质稳定等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果罐头中胭脂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水果罐头中检出胭脂红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了添加胭脂红的原辅料,也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没按产品配方要求生产。

十、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不彻底,也可能是消毒餐具的消毒液未达到规定浓度,或者餐具干热消毒时未达到规定温度,又或者消毒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是操作人员或周围环境不清洁,造成餐饮具受二次污染所致。使用存在大肠菌群的餐具可能会引起肠道外感染和急性腹泻等疾病。

十一、霉菌

霉菌是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产品受霉菌污染后会腐败变质,失去食用价值。此次检出的不合格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霉菌的检测结果不得超过50CFU/g。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

十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但是如果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餐(饮)具上的残留,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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