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在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實施自我保護的權利,對保護公民個人權益及阻止犯罪行為發生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對因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亦作了相關規定,那麼該如何認定一項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本期北大法寶彙編整理6例與正當防衛相關案例裁判規則,以供參考。
一、指導性案例
1.行為人為反擊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造成侵害人重傷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構成正當防衛
【關鍵詞】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正當防衛;不批准逮捕
【裁判規則】
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索引】檢例第45號:陳某正當防衛案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19年第1號(總第168號)第22-24頁
【法寶引證碼】CLI.C.67337486
2.行為人超出必要限度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進行防衛致被害人死亡的,屬於防衛過當
【關鍵詞】民間矛盾;故意傷害;防衛過當;二審檢察
【裁判規則】
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第二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索引】檢例第46號: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19年第1號(總第168號)第24-26頁
【法寶引證碼】CLI.C.67337483
3.行兇具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緊迫危險的,未發生嚴重後果也應認定成立正當防衛
【關鍵詞】犯罪故意;暴力侵害;行兇;正當防衛
【裁判規則】
對於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雖不確定,但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行兇已經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迫危險,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的實害後果,也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索引】檢例第47號:於海明正當防衛案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19年第1號(總第168號)第26-28頁
【法寶引證碼】CLI.C.67337485
4.在單方持械聚眾鬥毆中,無鬥毆故意的行為人採取的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關鍵詞】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正當防衛;不起訴
【裁判規則】
單方聚眾鬥毆的,屬於不法侵害,沒有鬥毆故意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單方持械聚眾鬥毆,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索引】檢例第48號:侯雨秋正當防衛案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19年第1號(總第168號)第28-30頁
【法寶引證碼】CLI.C.67337484
二、公報案例
1.公民對非法闖入其住宅並對實施暴力傷害的人採取的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關鍵詞】非法闖入;暴力傷害;正當防衛;責任承擔
【裁判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也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公民對深夜非法闖入住地,暴力傷害其本人和他人者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2修正)》
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訴吳金豔故意傷害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1期(總:97期)
【規則日期】2004.09.16
【法寶引證碼】CLI.C.67266
2.行為人持刀還擊正在遭遇的不法侵害致人死亡,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屬於防衛過當
【關鍵詞】不法侵害;故意傷害;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裁判規則】
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行為人遭遇不法侵害時,在沒有退路的情況下持刀還擊,其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但其主觀上對刺傷或者刺死存在放任的態度,致人死亡,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後果,應屬於防衛過當。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索引】孫明亮故意傷害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5年第2號
【規則日期】1985.03.27
【法寶引證碼】CLI.C.6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