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保之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險,受益權如何分配?

以案說保之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險,受益權如何分配?

現在一些待遇不錯的公司越來越習慣給員工配置團體保險,通過提高員工福利待遇,來增加跟員工之間的粘性或者吸引優秀人員來工作。

多數情況下這些團體保險是公司支付保費(也有是公司和員工共同支付保費的情況),最典型的是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這種通過團體購買的保險,一般都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

我們現在來思考,如果發生事故,受益人是誰?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案子,可以幫我們理清楚,這些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性質與受益人的權利。

以案說保之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險,受益權如何分配?

案件

事情發生在2013年,楊某是某建築公司的員工,被外派到到外地工作,期間發生交通意外身故。

在2012年,開始工作之時,楊某所在單位為其購買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50萬意外傷害保險,意外事故發生之時,仍在保險的有效期之內。

事故發生後,楊某所在的公司積極處理,就楊某的死,賠付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等總計70萬元給到楊某的女兒。

同時,跟楊某的女兒,楊小某,也即楊某唯一在世的家屬(楊某與前妻離異後未曾再婚,父母也已經過世)簽訂協議,約定楊小某要提供資料協助該建築公司去跟保險公司理賠,且,理賠的金額歸屬於該建築公司。

後,楊小某發起訴訟,狀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要求其給付50萬元保險賠償金,並承擔該次訴訟的訴訟費用。

保險公司辯稱,楊小某已經與該建築公司簽訂了賠償協議,把理賠權益轉移給了該建築公司,故楊小某現在已經不具有申請保險受益金的資格。

你猜結果是如何?法院判案的理由又是什麼?

雖然我知道楊小某肯定會勝訴,同時,其中之一的理由還是讓我非常驚訝。

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抗辯,要求賠付保險金給楊小某。

以案說保之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險,受益權如何分配?

法院給的裁判書裡先認可了公司為員工投保,具有保險利益。

--請記住,現在人身保險的司法審核中,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確認是否有保險利益。

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就談不上理賠什麼事兒。

之後就受益人的問題進行了確認,根據《保險法》39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的人身保險,受益人不得是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

就是說用人單位肯定是不能作為員工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雖然是公司付的錢,但是是作為福利,是為員工提供的額外保護,是進一步增加用人單位吸引勞動者的籌碼,而不是轉嫁風險甚至獲利的方式。

本案中,用人單位為其員工在工作中的死亡向其家屬提供補償本屬應當,無權從人身保險中獲取受益性填補。

--這裡需要畫個重點,此處強調了人身保險。如果購買的是責任保險,情形就完全不同,責任保險不屬於人身保險,它是財產險,其受益人是公司。

同時,更好玩的是,關於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這個受益金的性質和繼承人的權利。

到底能不能簽訂協議把帶有遺產性質的保險金受益權轉讓出去呢?

保險法典的編者認為沒有這個權利。

該案中,購買保險時,沒有指定受益人,事故發生之後,這筆受益金就變成了遺產,楊小某是楊某的唯一法定繼承人。

楊小某享有跟保險公司請求給付這帶有遺產性質的保險金的權利。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取得前,繼承人,要麼行使權利,要麼放棄權利,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就是說楊小某要麼接受遺產,要麼拒絕遺產,就是沒有權利把取得遺產的權利轉讓給該建築公司。

是不是很好玩?

這個轉移的協議就不能成立。

--如果保險是指定了受益人的話,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是有權利把保險金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者的。

雖然不適用這個案子,但是我們要強調,受益人的權利是要大於繼承人的,買人身保險時,一定要指定受益人!!!

好了,案件分析就到這裡,這個案件給到我們的啟示至少有以下幾個:

1、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團體人身保險,是給員工的福利,是錦上添花,不能轉嫁公司的風險;

2、買人身保險,要指定受益人,不然保險賠償金極有可能變成遺產,處理起來會更麻煩;

3、如果公司要轉移自己的經驗風險,責任險更合適。

以案說保之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險,受益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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