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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對象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

1、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2、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以上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由各地根據當地大病、地方病等實際情況確定;失聯是指失去聯繫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認定流程

  (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當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以及死亡、失蹤等情況進行查驗。查驗一般採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可以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併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宜設置公示環節。

  (三)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範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終止。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託的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應當及時終止其保障資格。

保障重點

  (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需要,按照與當地孤兒保障標準相銜接的原則確定補貼標準,參照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辦法確定發放方式。

  (二)加強醫療康復保障。對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分類落實資助參保政策。

  (三)完善教育資助救助。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納入教育資助範圍,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

  (四)督促落實監護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優化關愛服務機制。

完善法律援助機制,加強對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

補貼標準

各地補貼標準不一樣,以河南為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政策進行救助,分散救助每月950元。也可到孤兒救助站生活,補貼交給救助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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