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調整河北、河南、湖南高院所轄中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發〔2020〕3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為適應民商事審判工作發展要求,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重心下移,現就調整你院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ー、當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處省級行攻轄區的,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調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9〕14號)執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20年9月7日


最高法院調整河北、河南、湖南高院所轄中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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