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其股权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给他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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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未看到有专家、学者对股权给一个科学的定义。《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没有指出股权的确切含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取得的对公司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取得收益权,正因为此那么可否将其对公司的相应的持股比例权利承包给别人?如果承包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


股东将其股权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给他人是否有效?


案例简述

陈某津原是鸿江公司股东,持有鸿江公司20%的股权。

2004年10月7日,陈某津与杨贵森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甲方(陈某津)将其在鸿江公司及其属下子公司所持有份额的使用地、物业、财产全部交给乙方(杨贵森)开发、经营、销售、管理,并由乙方行使和享有甲方在公司和董事会的权力和权利。二、甲方再投入1000万元开发资金,其余需要再投入资金的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承包经营期限自甲方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开发资金到账时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如乙方应投入的资金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三、乙方依约向甲方缴纳承包金。承包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万元整(113,000,000.00元),(内含返还甲方的3300万投资本金),500万元投资本金利息及利润。分三期向甲方交缴:第一期(第一年)肆仟万元(4000万元)于2005年12月31日前交缴;第二期……;第三期……。陈某津、杨贵森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名予以确认,担保单位加盖了公章。

同日,陈某津与杨贵森还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由杨贵森行使及履行陈某津在鸿江公司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陈某津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双方于2004年10月7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由陈某津收回经营开发权;2、杨贵森向陈某津支付拖欠的2005年承包款4000万元及该款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利息;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二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为:

《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一份股权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是合同标的必须确定、可能,故本案合同因股权在法律上不可能被承包经营而无效。故法院对陈某津请求判令终止《承包经营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津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陈某津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7号【上诉人陈某津因与被上诉人杨贵森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陈某津与杨贵森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陈某津愿将鸿江公司及其属下子公司所持有份额的使用地、物业、财产全部交给杨贵森开发、经营、管理,并由杨贵森行使和享有陈某津在公司和董事会的权力和权利。陈某津持有鸿江公司20%股权份额,依法享有相应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则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作为股东的陈某津无权对鸿江公司的法人财产直接进行处分,并交由他人开发、经营、管理。股东缴纳出资后,即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股东行使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不直接给股东带来财产收益,而是为了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并由此获得更多的利润分配。陈某津与杨贵森约定将鸿江公司的部分财产交由杨贵森承包经营,损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事实上,杨贵森亦无法通过行使陈某津委托其行使的20%股东权利,达到单独承包经营的目的。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津依据无效的《承包经营合同》请求杨贵森向其支付承包款,本院亦不予支持。杨贵森并未从合作中获得收益,陈某津亦未举证证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陈某津亦已通过股权转让收回了投资,无实际损失。鉴此,原审判决杨贵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处理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无效的《承包经营合同》,且未经杨贵森签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撤销正确,本院亦予支持。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例实为因股权承包发生的纠纷。股权能否承包本案例给出了答案,究其原因就是混淆了股东出资和公司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性质,也就是人格混同。

Ⅰ、股东一旦出资完毕,无论大小股东出资多少,股东的出资所有权就转移到公司法人名下,而股东因出资取得对公司的股权,股东凭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支配和处分公司的财产,哪怕曾经归其所有。公司凭股东的出资及其积累作为公司的法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所有权等权利,本案例中股权承包协议其实就因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利而归于无效。

Ⅱ、本案例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显然对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出资的归属还不清楚,以致于签订了无效协议,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再审终审,双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都是没有专业人士的把关所致。

作者 张长河律师 交流方式 41217619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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