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男子報戶口做親子鑑定發現:撫養了6年的孩子不是親生的

李某家地處安徽宿州和淮北交界的農村,平日裡在建築工地從事鋼結構安裝工作,雖然辛苦但收入尚好。2006年,李某結識了安徽淮北女子苗某,兩人很快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

2007年,李某和苗某在安徽宿州當地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熱鬧的婚禮,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於工作關係,李某經常在外地工地一待就是數月,苗某則在市區酒店打工,小兩口聚少離多,但感情尚可。

2009年初,苗某在當地醫院產下一名男嬰。李某和苗某都需要打工養家,孩子一出生就成了留守兒童,平日裡由李某的母親照料。李某時不時地寄錢回家,但也不固定,苗某工作地點離家稍近,但也只能保證休息日回家照料孩子。一家人的日子雖然艱辛但也平靜。

2015年,孩子到了入學的年齡,李某和苗某因一直沒有辦理結婚證,孩子的戶口也一直沒有著落,面臨著無法入學的窘境。李某到公安機關諮詢,戶籍民警告訴他,現在政策放寬了,只要和孩子做個親子鑑定,證明血緣關係,孩子就可以落戶。於是,李某帶著孩子來到安徽宿州親子鑑定機構,本以為是例行公事,可拿到鑑定報告的時候,李某卻如五雷轟頂——鑑定報告顯示李某不是孩子的生父。李某又氣又惱,氣的是苗某竟然背叛了他,惱的是自己撫養了6年的孩子竟然不是親生的。

此後,雙方激烈的爭吵可想而知,苗某帶著孩子一走了之,回了安徽老家。李某仍然難消心中的憤懣,一紙訴狀將苗某告上法庭,他要求苗某賠償自己撫養孩子期間所支出的撫養費、醫療費等5萬餘元。宿州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就此案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請

盡了“父親”的責任,還錢來

開庭時,李某提供了9組證據來證明自己對孩子盡到了“父親”的撫養責任。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李某保留了孩子出生以來的數本病例、近百張醫療費發票和用藥清單,當初的目的是孩子在成長期間預防和診療其他疾病時便於檢查。

針對李某的訴訟請求,苗某也提出了抗辯理由:親子鑑定是李某私自帶孩子進行的,苗某對此不知情,因而她對鑑定報告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另外,她認為在撫養孩子6年的過程中,李某並沒有支付撫養費5萬元之多,她請求法庭依法對撫養費進行計算。

在法庭辯論環節,李某的律師提出,孩子並非李某親生,因此李某沒有撫養孩子的法律義務,導致本因由苗某支出的撫養費苗某沒有支出,被告苗某構成“不當得利”,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返還。


宿州男子報戶口做親子鑑定發現:撫養了6年的孩子不是親生的


基於被告苗某不認可親子鑑定結論的辯論意見,李某當庭提出申請重新鑑定,苗某表示同意。經過隨機抽取,法庭選定了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但到了鑑定當天,苗某卻“玩消失”,經過通知,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帶孩子去參加鑑定。

再次開庭後,李某表示,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法院應當依法推定其與小孩的親子關係不成立。

但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是規範婚姻關係的法律,李某和苗某僅是同居並非夫妻,法院能否依據婚姻法解釋推定親子關係不成立呢?李某基於“不當得利”要求被告返還撫養費,被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呢?另外,在共同撫養孩子期間,男女雙方各支付了多少撫養費是一筆難以算清的賬,原告李某支出的撫養費又當如何計算?這些都是法院需要一一判明的問題。

法院判決

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但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經過審理,宿州法院作出了判決,對這些問題均給予了回應。

宿州法院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明文規定,夫妻一方要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而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張成立,但是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系同居關係,在該種關係中,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與婚姻關係不盡相同,尤其是涉及到確認人身關係問題,不能類推適用《婚姻法》及其解釋。

但作為一般民事案件,此案應當適用一般的民事案件證據規則,原告提供了正規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報告作為證據,被告苗某雖然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但既不重新鑑定也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故而原告提供的親子鑑定報告可以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宿州市法院認為,撫養子女本應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李某不是苗某孩子的生父,故在孩子出生後,李某沒有撫養的法律義務。苗某隱瞞孩子非李某親生的事實,致使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孩子實際進行了撫養,造成了李某不應有的負擔,並造成李某的財產減少,苗某對此存在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李某支付的撫養費等損失應得到賠償。

在庭審中,因原被告雙方均沒有舉證證明實際支出的撫養費用,法院必須經過綜合考量後酌定。

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的計算按照撫養人實際收入的20%—30%確定,但本案原告長期在外打工,孩子為“留守兒童”,還應綜合考慮當地的實際消費水平及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狀況。根據實地走訪調查,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撫養費3萬元。

至於原告所要求的醫療費用支出,按照法律規定,一般的教育醫療費用均包含在撫養費以內,不應另行主張。對原告撫養期間支付的門診醫療費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孩子在被撫養期間,兩次入院治療,支出醫療費共計近萬元,考慮當地經濟生活水平,該項開支數額較大,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苗某賠償原告李某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用的50%,共計5000元。

據此,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苗某賠償李某因支付案外人撫養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35000元,依法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惠民政策,伴隨著“併發症”

在農村地區,按照風俗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繼而同居生活的現象較為普遍。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調整,這類“夫妻”所育的子女只需通過親子鑑定證明與男方有血緣關係,戶籍管理機關便可為其辦理戶籍登記,以便解決孩子無法入學等實際問題。

這一旨在民生的惠民政策卻伴隨著“併發症”。親子鑑定後有人發現,鑑定結論顯示,自己與撫養多年的孩子之間竟沒有血緣關係。激烈的糾紛由此產生,由於矛盾難以調和,很多人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手段,向女方追索撫養孩子期間所支出的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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